律师受委托为湖南长丰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谈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南长丰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系2012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 2009年9月,江苏长盈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与长丰公司建立加工承揽关系,承揽加工长丰公司焊装生产线汽车焊装片件等,并自己招用数百名员工。长盈公司与长丰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均一年一签,2018年签订了《CS10车型焊装片件及凸焊螺母部分工位劳务外协合同》。在过去多年的合作中,双方都是十分愉快和友好的,没有发生争执。2018年下半年,因市场行情变化,长丰公司与其他许多汽车厂商一样,生产不饱和,偶尔停产,长盈公司因未能正常发放员工工资(拖欠其员工数百万元工资)造成部分员工于2018年11月下旬到永州市委和市政府门口上访,但仍有一部分员工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永州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在接访过程中建议信访人均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建议长盈公司快速筹集资金解决员工工资问题,但长盈公司则以其员工系长丰公司劳务派遣为由,要长丰公司支付其员工工资,一时与长丰公司发生争执,政府个别领导以为长盈公司有理,反复给长丰公司施加压力,要求长丰公司支付长盈公司员工工资。长丰公司在长盈公司部分员工上访和政府指派的个别领导巨大压力下,找到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并代理长丰公司参与相关谈判。

【争议焦点】

上访员工究竟是长丰公司所派遣的员工还是长盈公司自己所招用的员工,以及如何使上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指派笔者立即开展调查研究,笔者通过调查了解,查阅和分析了长丰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对上访员工究竟是长丰公司派遣还是长盈公司自已招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代理长丰公司参与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召集的协调会议,提出了自己中肯的法律意见。

【律师代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长丰公司提供的材料看,笔者了解到: 一、长丰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补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与长盈公司签订的《CS10车型焊装片件及凸焊螺母部分工位劳务外协合同》(下称《劳务外协合同》)其实质是加工承揽合同,体现的是加工承揽权利义务,并非劳务派遣合同。所谓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外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典型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量为结算依据的承揽法律关系。 二、长盈公司与所招用的员工均与长盈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而长盈公司与其招用的员工在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完全是劳动法律关系,即长盈公司为用人方,其员工为劳动者,该合同无论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长盈公司与其员工之间均体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务派遣关系,则必须是派遣单位招用员工,然后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再由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上岗,但长丰公司在焊装生产线中并未招用任何员工,长丰公司与长盈公司之间也并未签订任何派遣协议,员工与长盈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非上岗协议。 三、从长盈公司员工对长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的多份调解书看,长盈公司对其员工的仲裁申请是认可的,均承认与其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上岗关系,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长盈公司与其员工的关系均确认为劳动关系。 根据长丰公司与长盈公司的合同约定,可以充分看出双方合同体现的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并不是长盈公司所说的是劳务派遣关系。据此,笔者一面向长丰公司领导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一面代理长丰公司向长盈公司发函,要求长盈公司尽快支付其员工工资并恢复加工生产,否则,将解除与长盈公司的承揽关系。同时建议长丰公司一旦解除与长盈公司的承揽关系后由自己恢复生产招用焊装线员工时,优先考虑招用长盈公司员工,尽量化解矛盾和冲突,化解上访风波,不让政府承受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笔者代理长丰公司参与政府相关领导主持的协调会议,在协调会议上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请求政府相关领导出面建议长盈公司员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引导其员工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请求政府派员做长盈公司的工作,建议长盈公司通过民商仲裁解决与长丰公司之间的争执问题。

【案件结果概述】

经笔者提出法律意见并参与对各方做工作,在政府相关领导的协调下,长盈公司的部分员工仍愿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除与长盈公司的劳动合同再由长丰公司另行招用,不再结队上访,而长盈公司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观念后也主动配合仲裁并承诺尽快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长丰公司解除了与长盈公司的合同后,则通过自己重新招用员工包括招用了原长盈公司大量员工迅速恢复了焊装生产线的生产。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同时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劳动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则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客体则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通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评析】

长盈公司员工因长盈公司拖欠其工资未予发放而结队到永州市委、市政府机关上访,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影响了市委和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和高度关注,并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做长盈公司和长丰公司的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但究竟是谁拖欠员工工资以及如何化解上访风波,问题的症结必须要找到,只有找准了病症才能对症下药。经笔者实地调查了解,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相关文字材料,笔者认为是长盈公司在承揽长丰公司焊装生产线的焊装业务中,自主招用了员工,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而在承揽业务阶段性不饱和的情况下,不愿意及时支付员工工资,造成员工不满便结队上访。长丰公司并未派遣员工到长盈公司工作,也未与长盈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长盈公司的员工自己也不承认与长丰公司有劳动关系,长盈公司在不愿意支付工资给自己员工的情况下,为转移矛盾,逃避责任,在领导面前信口开河说自己的员工是长丰公司派遣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结队上访会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给永州市委和市政府造成压力,律师介入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提出了正确的法律意见和化解矛盾的方案,迅速促使员工不再上访,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办理本案中,笔者深深感到,企业加强管理特别是综合性的管理非常重要,所有合同都应纳入管理流程,并由法律顾问审核把关,一旦出现矛盾和纠纷,便于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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