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于2014年3月2日因病死亡。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刘某的父亲刘A于2014年11月7日因病死亡,刘某的母亲周某尚健在;刘某与配偶杨某生育有一个女儿:杨A,刘某无其他子女,也无养子女;刘A与配偶周某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刘B、刘C、刘D、和儿子刘E,刘A无其他子女,也无养子女。 2017年8月8日,刘某的配偶杨某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杨某向我处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刘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刘A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刘A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杨A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杨A的独生子女证原件等材料。 此案应按继承、转继承来办理,理由如下:继承人刘A在继承开始后,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刘A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他的配偶周某、女儿刘B、刘C、刘D、和儿子刘E。 办案过程: 1、核实被继承人及继承人刘A的死亡时间。公证员指派我处工作人员分别到商城县人民医院和商城县公安局丰集派出所核实刘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和刘A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并确认刘某和刘A的死亡时间。 2、确定被继承人婚姻及子女情况。根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被继承人系原配夫妻,刘某去世后杨某未再婚,二人只生育了一个女儿杨A,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经公证员到被继承人所在社区核实了解,上述情况属实。 3、确定继承人刘A的婚姻及子女情况。根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被继承人的父亲刘A于2014年11月7日因病死亡,刘A与配偶周某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刘B、刘C、刘D、和儿子刘E,刘A无其他子女,也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证员亲自到继承人刘A所在的社区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 4、周某因年迈,身体不便,无法亲自到本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员亲自到周某家中当面与周某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周某在公证员的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商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杨某,男,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关系人:杨A,女,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周某,女,一九四四年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丰集乡。 刘B,女,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刘C,女,一九七零年十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丰集乡。 刘E,男,一九七一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刘D,女,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丰集乡。 被继承人:刘某,女,一九六四年四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广东省开平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某、关系人杨A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关系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对申请人、关系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关系人对有关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因病在广东省开平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生前与其配偶杨某以杨某的名义在商城县鲇鱼山乡XXX村XXX小区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商房权证字第XXX号,面积105.24平方米。 三、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无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刘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五、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是杨某;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是刘A、母亲是周某;被继承人刘某只有一个女儿杨A,别无其他子女。 六、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A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因病在商城县死亡。 七、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A生前无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八、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A的配偶是周某;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A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刘某、次女刘B、三女刘C、四子刘E、小女刘D,刘A的父母均已先于刘A死亡。 九、被继承人刘某的母亲周某、女儿杨A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刘A的配偶周某、次女刘B、三女刘C、四子刘E、小女刘D均表示自愿放弃对继承人刘A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杨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列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故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杨某、女儿杨A、父亲刘A及母亲周某四人共同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刘A死亡时,其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刘A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故刘A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配偶周某、次女刘B、三女刘C、四子刘E、小女刘D,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配偶周某、次女刘B、三女刘C、四子刘E、小女刘D五人共同转继承。现被继承人的母亲周某、女儿杨A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刘A的配偶周某、次女刘B、三女刘C、四子刘E、小女刘D均表示自愿放弃对继承人刘A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继承人杨A、周某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杨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由其配偶杨某一人继承。 河南省商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