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有躁狂发作病史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综合材料”记载:2018年03月27日09时许,牧牛镇XX村村委会委员干部对黄某与胡某某两家土地纠纷进行调节时,黄某的儿子李某某从家里拿把斧子在胡某某蘑菇大棚旁将胡某某左胸部打伤,胡某某左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06月21日,李某某被岫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岫岩县看守所。 办案机关认为李某某曾三次住过精神病院治疗,为慎重起见,岫岩县公安局牧牛公安派出所委托辽宁省丹东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的陪同下,身着狱服,手脚具戴械具,步入检查室,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身定向均能准确辨认。被动接触较好,检查合作,问话能切题回答,态度和蔼,说话口吃,但语气和顺,吐字清晰,语量适中,语速缓慢。对作案过程能够较为详细的讲述,其叙述的与其讯问笔录记载的基本一致。自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可能是3月27日,我继父去世出殡的第二天早上,我继父的弟弟某某到我家找我母亲说要树,我就想把他占我家的那两垄地要回来,那天正好村里干部也在那,我看到胡某某在那拆地界的石墙,我就火了,我骂了他,让他在那等着,我回到屋里,穿好衣服,拿着一把斧子就出去了,我出去的时候看到胡某某正好在我家的柴禾垛边上,我就奔他去了,他看到我过来就开始跑了,我在后面撵他,我撵到一个蘑菇大棚的中间位置把他撵上了,撵到后我用右手抓着他的右肩就往回拽,随后我用斧子背打了他后背一下,他就躺在地上求饶,说服了,别再打他了,我就没有再打他,后来他们用车把他送到医院,听说他肋骨被打骨折了。”对打他称“也是因为有底火的,当年我妈嫁到老胡家的时候,他不同意我继父娶我妈,他怕将来我妈会与他分家产,如果我继父不娶我妈,到时候我继父死了,家产就都归他胡某某的了。我继父病重期间他就跟我家要,当时我就想跟他说道说道,我继父不让,说等他不在了再说,让他多活几天。我看在我继父跟我妈生活十几年,对我妈好的份上,就没有与他计较,没曾想我继父一死他就来要树,要树只是借口,要家产是真,我不能让他得逞。”又称“我当时没有拿斧子砍他,就是考虑到他年龄大,老棺材瓤子,不经折腾,怕他讹上,就是想吓唬吓唬他,没想到还真惹麻烦了。”对砍人的行为是否犯法,则称“犯法。”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表示后悔。自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在2015年因为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不给补偿,到现在也没有给补偿,后来离婚了。发病时表现不睡觉,心烦发激,兴奋话多,脾气大等。曾在丹东市第三医院住过两次院,在海城住过一次,诊断不清楚,现在仍然在服用抗精神病药,现在病情比较稳定。在打人那段时间,精神状态一直较好。在交谈过程中,其思维联系过程、思维逻辑未见异常,没有发现幻觉等其他精神病性症状。交谈时注意力能集中。记忆力良好。智能活动未见异常。情绪平稳,情感协调,行为安静。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卷宗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病史2年余,先后3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目前仍然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此处建议增加病史内容,以利于诊断!)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较好,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对作案过程叙述中肯,条理清楚,无感、知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思维联想过程、思维逻辑及思维内容未见异常。交谈时注意力能集中,记忆力良好,智能活动未见异常。情绪平稳,情感协调,行为安静,自知力存在。 因此,结合病史、精神现状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在发案时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情感障碍”之诊断,发案时为疾病缓解期。 (二)责任能力评定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情感障碍”,但是发案时处于疾病缓解状态。从其事后其对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动机、目的及作案经过的描述发现,被鉴定人在发案时,作案动机、目的明确,“吓唬吓唬他”,作案时已经认识到其“年龄大,老棺材瓤子,不经折腾,”考虑到后果“别被讹上”而用“斧背”打他,下手也不重,但是最终还是把对方打伤。自己认识的自己行为的违犯性、后果及不良的社会影响,表示“后悔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故判定其在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 1. 被鉴定人在发案时为“情感障碍”的疾病缓解期。 2. 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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