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来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证处,咨询银行取款的公证问题。 刘某某陈述其生父刘某于20XX年X月X日因意外死亡,刘某某在收拾生父遗物时发现一张银行卡,不知道卡里有多少钱。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到,刘某生前一直未婚,刘某于1991年与李某在一起生活,并未到登记处登记结婚,刘某某是刘某和李某的非婚生子。李某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而刘某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了。刘某某咨询:生父刘某的这笔钱怎么领取?他有没有继承权? 公证员耐心细致为刘某某进行了解答。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死者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第二,刘某与李某未登记结婚,两人生子的行为不构成婚姻关系,因此李某不享有继承权。第三、《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刘某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生父刘某遗产的继承权。 公证处为刘某某开具了银行存款查询联系函,刘某某提交了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后,公证处当即受理,很快为其办理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刘某某的继承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清证民字第506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XX镇XXX村XX号。 被继承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XX镇X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2、清原满族自治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刘某某等与刘某亲属关系的《证明》;3、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4、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了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意外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生前只有一名非婚生子刘某某(再无其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被继承人刘某至死亡未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包括:死亡后遗留有银行存款一笔,存于中国XX银行,卡号:6222XXXX,存款余额: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XXXXX.XX)。(刘某某的个人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刘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刘某至死亡未登记结婚。因此,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非婚生子刘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