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4年10月05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于2019年09月25日入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罪犯刘某某于2019年09月25日入监,9月29日因双下肢无力就诊,9月30日转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检查明确诊断并住院治疗。 (二)委托鉴定。该犯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后,通化监狱根据该犯病情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9年10月10日,吉大一院对罪犯刘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终末期肾病(尿毒症;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酸碱平衡失调-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低钙血症、双肺肺炎、多浆膜腔积液、低蛋白血症、蛋白尿、甲状腺右叶结节(结甲可能性大)。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9年11月26日经监狱医院三人鉴定小组例会研究,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刘某某的姐姐、弟弟,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二人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委托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委托其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我局暂未发现刘某某有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情形。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2月3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驻监检查机关同意监狱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同期进行五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20年1月6日,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祝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20年1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2020年1月14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