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女,1965年8月2日生,家住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某村,文盲,农民。 1988年,被告人与徐某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被告人系离异后再婚,徐某系丧偶后再婚,被害人徐某某系徐某前妻儿子,由被告人与徐某共同抚养,徐某某时年4岁。徐某某与被告人关系不和睦,被告人与徐某母亲关系也不和睦。被告人与徐某以养猪为业,收入不高。徐某某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为徐某某聘请律师,被告人花费1万多元,双方矛盾渐显。 2014年,被告人曹某因琐事与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两人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2016年10月,徐某某结婚,因为误会,被告人曹某没有吃完婚宴的酒席就走了,双方矛盾更甚。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曹某得知天气要降温,便与徐某到韭菜地里去把塑料薄膜遮上。因两人干不动活,徐某就打电话给徐某某叫其来帮忙,徐某某称厂里加班,走不开,便没来。当时曹某很生气,猜想徐某某找借口不来帮忙。于是,曹某就骑了三轮车去徐某某家,看看徐某某是不是在加班。到了徐某某的家,正如自己所料,徐某某和几个朋友坐在家里聊天。曹某走过去质问他:“你不是去加班了,怎么在家里呢?”徐某某回答她:“是的,厂里没晚饭,回家吃晚饭的。”曹某耳朵不好,没听清楚徐某某说的什么,就感觉到一股子气从下往上冒,她失去了理智,突然想死了一了百了。于是,她出去从三轮车里拿出了一把斧子,跑到大堂,走到徐某某的背后,趁其不备,举起斧子朝徐某某的脖子后面砍去,徐某某急忙躲闪,旁人看见后急忙上前夺走了斧子。见此情形,曹某也匆忙夺门而去。事后,有人报了警,当天晚上7点多,曹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2017年9月21日,曹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后通知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法援中心指派江苏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刚担任曹某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姚刚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到江阴法院进行阅卷工作,通过阅卷,初步了解了曹某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以及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姚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本案的案由是故意杀人,系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但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曹某与徐某某系继母子关系,关系特殊,且是由于家庭内多年的积怨没有得到及时化解所造成,如果能通过此事祛除缠绕在双方心头的郁结,则有利于家庭以后的和睦相处。事实上,案发后徐某某也早已谅解了其继母曹某,他希望从宽处理曹某。 鉴于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曹某对社会并无危害性,从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有利于改造曹某的角度出发,对曹某判处缓刑,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更为人性化,也更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改造功能。 2017年10月25日,本案一审庭审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姚律师当庭提出了对曹某适用缓刑的建议,公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但庭审结束后却出现了意外情况:江阴市祝塘镇司法所向法院出具了对曹某的评估报告,结论为不具备对曹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如法院采纳该评估意见的话,曹某将被判处实刑。为此,曹某的家人忧心忡忡。为促成缓刑判决,姚律师首先了解了报告出具的情况:在祝塘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曹某见面时,曹某态度不好,且因曹某听力不好,旁边又没有家人在场,未能好好沟通,导致矫正工作人员作出了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结论。在了解原因后,姚律师多次与江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祝塘镇司法所、江阴法院协调,力陈该案的利害关系。经协调,江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如法院判决缓刑,其愿意接收曹某,并对她进行社区矫正。此外,徐某和儿子均表示愿意对曹某进行监管,督促其配合当地司法所参加社区矫正活动。 在姚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17年1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虽系故意杀人犯罪,但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弥合,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援助律师、司法行政部门、法院的各方努力,使案件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