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处接待了一个欲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据当事人自述,自己在XX市辖区内有一套住房只有三十多平米,该房产在已故的丈夫名下,丈夫的父母均先于她丈夫死亡,她和丈夫婚后只生育一子,儿子自出生就患有先天性的脑瘫,并于2016年死亡,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她自己了。工作人员在得知情况后,详细的告知了该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提交的证件及其它相关权益。 2018年11月XX日该当事人带着证明材料来到我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我处在受理该公证后,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到社区办事处走访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并在2018年11月XX日为该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陶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陶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一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社区办事处证明、独生子女证、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墓碑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一七年十二月XX日在某地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陶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留的财产为: 坐落在XX市XX区XX街XX号刘某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XX房地权证字第(XX)号】。 三、经向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陶某核实,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遗嘱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未办理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有:妻子陶某、儿子刘甲于二○一六年三月XX日死亡,刘甲终生未婚、无任何子女,刘某的父母(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陶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的儿子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由其妻子陶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