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长春市二道区。2018年11月30日因诈骗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7日始至2021年12月26日止。2018年12月29日,高某到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高某入矫后,司法所按规定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办理了手机定位。2019年1月30日,高某上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下午二道区司法局在每日手机定位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定位手机显示位置在吉林省延吉市。随即联系司法所核实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高某,高某承认自己上午报到后,便未经请示私自离开长春市去延吉市谈生意。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立即返回,并对高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整理固定了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及外出记录等证据材料。 高某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离开监管区域,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这一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二道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给予警告处分。二道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通过集体评议,经二道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8日,二道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向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二道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和驻局民警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再次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他的侥幸心理和消极对抗心理,更清楚地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意义和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高某由最开始的不以为意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希望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在之后的监管过程中,高某能够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能够按照司法所的规定保持定位手机畅通。二道区司法局多次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核查过程中,均未出现人机分离、出界越界等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给予警告处分后,二道区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全区八个司法所进行情况通报,同时组织召开了一次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活动,内容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为主。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重点矫正对象的家属一同参加,强化了亲情帮扶的作用,形成了有效的监管机制。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中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后,当天下午即私外出,自以为不会被发现,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根源在于其内心并没有端正矫正态度。对此类存在侥幸心理、接受矫正态度不端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警告,使其能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正确认识,矫正错误行为,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