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8日,曾某某到黔西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法律问题。经了解,曾某某将安置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李安华,现工程建成一半,曾某某发现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安华将房屋修到第二层后,曾某某自行修好第三层,现在因修建房屋事宜导致其经济困难,曾某某特来咨询如何请求赔偿损失。当日值班律师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付光禄律师,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材料。当日下午,曾某某向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曾某某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载明:家庭人均月收入5000元/月,有三套住房,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查后决定,对王某某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填写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的送达曾某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曾某某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曾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曾某某家庭人均月收入5000元/月,有三套住房,高于黔西南州兴义市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而曾某某一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