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卢某某系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居民。2017年12月1日下午,卢某某从邻居的房屋经过时,被该房屋上三楼脱落的压瓦砖砸伤。事发后,卢某某被房主陈某一、陈某二送至医院救治。卢某某经住院治疗66天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13418.18元。卢某某住院期间房主陈某一、陈某二支付了医疗费7.3万元。后经卢某某了解,该房屋系陈某一和陈某二两兄弟按份共有,案发时,房主陈某一、陈某二正委托施工人刘某某为其房屋进行翻新工作。 卢某某出院后,卢某某及其亲属多次与房主陈某一、陈某二及房屋施工人刘某某沟通协商,希望就赔偿事宜达成私下和解,但因与房主、施工人之间难以就赔偿金额和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和解无果。无奈之下,卢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12月5日向当地司法所寻求帮助。当地司法所介入后组织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后,告知卢某某可向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1月3日,卢某某来到黄冈市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旗承办卢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受援人卢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的描述,进一步了解相关案情。卢某某被高空坠物砸伤时,没有目击证人,但卢某某是被该房屋上脱落的瓦片砸伤,且被砸伤后倒在了房屋边上,后被房主发现送往医院,因此结合坠落物的特征、受援人卢某某的受伤地点、房主将其送医的行为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卢某某是被陈某一、陈某二房屋上的高空坠物砸伤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在事发地进行走访调查,多次询问两位房主和施工人员深入了解案件始末。 2019年1月,在充分掌握案件整体情况,并对证据进行整理后,法律援助承办人代理卢某某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一、陈某二和刘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47867.58元。 2019年5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被告陈某一、陈某二之间是雇佣关系,对原告卢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卢某某受伤事实不清,没有在场人证实。被告陈某一、陈某二辩称,其与刘某某是工程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支持原告的诉请,法律援助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医疗票据、病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刘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陈某一、陈某二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所示证据与原告受伤存在关联性,并出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已经围起来,原告系擅自通过,其应承担责任。 针对三被告提出的异议,法律援助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有理有据地阐明了观点:原告受伤地点是被告陈某一、陈某二房屋翻修现场,且原告的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均可证明其系高空坠物砸伤。现场包围照片未显示拍照时间,可认定包围物系事后行为。原告受伤是被告刘某某施工不慎,致使三楼屋面的压瓦砖掉落,砸伤楼下经过的原告造成的,被告陈某一、陈某二将私房翻修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刘某某,同时疏于防范,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法律意见,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85121元,认为原告作为有辨别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的风险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力,也应承担20%的责任。2019年6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142561元;被告陈某一、陈某二承担30%的责任,减去其已支付的医疗费73000元,赔偿原告1253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律援助承办人继续代理此案。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侵权案件。本案中,法律援助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受援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邻里纠纷,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前期多次沟通未果后,和睦的邻里关系被破坏,但经法律援助通过诉讼方式判决以后,加害人房主陈某一和陈某二认可法院的判决,也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使双方的邻里关系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