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新区赵某与某电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在珠海市高新区某电机公司工作的赵某与4个老乡相约到附近海域游泳。因当天身体不适,赵某在游泳时发生溺水。虽然同伴积极采取援救措施,但赵某仍被海浪冲走。老乡报警后,警方于事发第二天找到赵某的尸体。 得知赵某去世这一噩耗,其妻子、父母与30多名家属连夜赶赴珠海,找电机公司讨要说法。家属方坚持认为该电机公司疏于管理是导致赵某死亡的主因,应负主要责任,主张电机公司要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电机公司方则认为,此事件是由死者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对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状态的员工不负管理责任,不同意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双方矛盾尖锐,难以调和,特来珠海市高新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为了缓和双方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调解员当即决定分离双方当事人,先着手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维护现场秩序,然后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进一步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以推动调解开展。 调解员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向死者家属表示同情,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针对死者家属要求的工伤赔偿,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应定义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赵某的情况不属于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所列举的具体工伤情形。因此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应属于“非因工死亡”。另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倾听家属诉求并做好记录,引导死者家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避免出现漫天要价等不合理维权行为,并答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精神,妥善处理好纠纷。通过初次交流,调解员成功赢得了死者家属的信任,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调解员又与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员告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事件不属于工伤,但是不代表公司不需要相应补偿。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公司应从人道主义出发,承担相应的“非因工死亡”民事补偿责任,希望公司将心比心,多给补偿,妥善处理好本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公司表示愿意对赵某非因工死亡,支付公司方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包括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救济金共计75663元。死者家属觉得此赔偿金额过低,难以接受,坚决要求电机公司额外支付50000元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公司方表示已承担了相应责任,且疫情以来公司效益并不好,额外的补偿金额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范围,表示拒绝支付此笔款项。双方态度坚决,调解陷入僵局。 见双方态度坚决,再继续调解下去难以达成共识,调解员经与双方协商,决定让双方各自冷静后第二天再进行调解。第二天一早,双方按约到调解室再次进行调解。经过一晚的考虑,双方态度都有所好转。见此情景,调解员把公司方作为主要突破口,从情理法入手,规劝其尽快与死者家属达成共识。首先,从情理上来说,死者作为家庭的顶梁柱,突然的离去给年迈的父母与在家务农的妻子未来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公司应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帮助家属;其次,从公司稳定上来讲,如果此事迟迟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导致家属围堵公司门口、上访等过激行为,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最后,从法理上来说,死者毕竟在公司工作了这么长的时间,虽然不是工伤,但是按照“非因工死亡”相关政策,公司也应付救济金和丧葬费。最终,公司方同意作出让步,同意支付额外的补偿金。 经调解员再次调解协商后,公司方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再支付补偿金40000元。另加上赵某8月工资8033元,合计补偿死者家属共计123696元。死者家属对调解员努力促成的补偿方案表示接受,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历时2天的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某公司支付赵某家属合计123696元; 2.某公司配合赵某家属向社保机构办理并领取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补偿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能快速解决,主要归功于以下3点:一是调解员方法恰当。在双方矛盾最尖锐之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对死者家属进行情绪上的安慰,引导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二是调解员法律、政策把握得当,在双方冷静下来后,通过对“工伤”进行定义剖析与所属情形进行阐释,引导双方围绕“非因工死亡”情形的补偿上来;三是调解员的人道主义关怀,“真”“善”“美”始终贯穿于在整个调解中,最终成功促成了此事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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