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故意伤害案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7日凌晨,王某被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祝某用锤子袭击, 王某夺过祝某手上的锤子后将祝某砸死,并用床单将祝某包裹后,丢到废弃的电井里。 因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6年11月7日,酉阳县公安局通知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伟珂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 2月4日,酉阳县检察院通知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得知,王某已自行委托律师,故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由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行委托律师,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有关机关、单位。”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具有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故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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