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于2018年2月6日被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罪犯宋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假释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宋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2018年11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5月记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两次;重庆市三峡监狱对宋某某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一般危险程度;监狱委托重庆市奉节县司法局对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重庆市奉节县司法局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宋某某具备在奉节县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条件。 2019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此次报请假释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期间获得2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假释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8月2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8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假释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峡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建议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9年9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假释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宋某某假释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