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案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诉、抗诉。2008年11月24日王某某被送入甘肃省临夏监狱六监区老病犯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入监前患有“乙肝”疾病。经常在狱内卫生所诊治,多次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但效果不明显。2016年4月28日至5月27日,该服刑人员在省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为“①乙肝后肝硬化;②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③糜烂性胃炎”。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该服刑人员在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诊断为“①乙肝后肝硬化;②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③糜烂性胃炎”。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月5日,该服刑人员在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85天,出院诊断为“①肝炎后肝硬化;②食管静脉曲张;③门脉高压性胃病;④胆囊炎;⑤上颌窦炎”。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15日,该服刑人员在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诊断为“①肝炎后肝硬化;②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综上,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止,该服刑人员已累计在省局兰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194天。2017年3月29日,该犯因“腹胀、腹痛、双下肢水肿”,被再次送往省局兰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六监区提出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意见,经监狱狱内卫生所、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王某某进行了病情诊断,并向甘肃省临夏州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通报了拟对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情况。2017年9月6日,省局兰州医院通过对王某某“肝胆胰脾双肾、门静脉”超声检查、“食管、贲门、胃、十二指肠”电子内窥镜影像检查、“胸部”放射科DR检查、“上腹部”放射科CT检查、“心电图”检查、“全血”化验等相关检查,经两名副主任医师签名,主管业务院长签名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完成病情诊断,结论为:①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脾功能亢进、门脉高压症、食管静脉曲张(中度)、低蛋白血症,②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9月7日,省局兰州医院对该服刑人员发出了《病危通知单》。 2017年9月6日,监狱向王某某家人告知了病情。9月7日,王某某家人向监狱提出申请,希望监狱能对王某某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王某某妻子提出经与家人商量,自己愿作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监狱狱政管理科对保证人的资格依规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王某某的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家中,符合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的条件,便制作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得到保证人明确表示:如不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后,由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9月7日,医院对王某某发了《病危通知单》。 2017年9月7日,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刑期情况及病情诊断结论,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7日,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7年9月7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召开会议审查六监区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及报送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狱政管理科出具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7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相关材料,委托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调查评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将王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7年9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狱政管理科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该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居住地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提出了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 监狱邀请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 2017年9月7日,监狱按急办规定先行将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符合规定程序”的检察意见。 2017年9月7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9月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与会者一致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程序”,提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狱政管理科拟制《甘肃省临夏监狱关于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报告,经狱政管理科科长审核、主管副监狱长审查、监狱长签发后打印、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整理装订后及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8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9日,监狱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9月8日,监狱再次核实了王某某居住地,书面通知了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并协商确定了交付时间,对王某某进行了出监教育,书面告知了王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暂予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王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王某某签写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愿意依法从2017年9月11日起到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保证一个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本人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离开居所地;二是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居住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是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签名并按了手印。 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王某某。 2017年9月11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将王某某押解至甘肃省某县,与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居住地检察院和县级公安机关,寄送原判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监狱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情况通报了临夏州检察院。临夏州检察院对我狱的交接过程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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