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李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2007年11月出生,与被告陈某系婚生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不满三岁,跟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对原告的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现原告日常生活开支较大,仅靠原告母亲许某一个人的能力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及日常生活、学习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母亲再婚后又生育有两个女儿,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难。遂起诉至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向其父追索抚养费,原告李某和母亲许某向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经过审查,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并指派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杨雨晴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整理了案件思路,考虑到要想为李某争取到抚养费,首先要证实双方系父女关系,其次证实被告的收入状况。按照许某的说法,李某生父陈某收入为每月7200元,即使按照收入的25%计算,陈某应当每年支付21600元抚养费。但许某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只能按农村收入水平计算,这样每年的抚养费只有四千多块钱,本着为受援人最大利益着想,同时还要兼顾被告的实际状况,承办律师想弄清李某父亲的实际收入情况。 承办律师依法向受理本案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两次申请调查令,取得法院允许,调取到陈某的工资收入,工资平均值3834.69元,遂要求按照3834.69的30%计算抚养费,受援人李某的抚养费应该是每年13804元,到李某18周岁,陈某应该支付69020元抚养费。 2020年11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按时到庭,陈述其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原告母亲拒绝其与女儿见面,并将女儿改姓改名,情感上无法接受,说许某的做法就是断绝了他与李某的父女关系,他就没有必要再抚养李某了。针对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及法官分别对陈某和许某做思想工作。首先批评了许某不让陈某见女儿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律规定,一方抚育子女,另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有依法探视子女的权利。又给陈某做工作,李某虽然改了姓,仍然是你的亲生闺女,任何人也断绝不了你们的父女关系,你现在抚养她,等你老了之后,她对你也有赡养的义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解开了被告的心结,就李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自2020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李某18周岁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经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均对结果比较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是未成年人,今年十三岁,正处在青春叛逆期,父母离异,本身就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现在因各种原因生活出现困难,如果不解决好她受教育的经济问题,其有可能会中途辍学,浪迹社会,沾染社会恶习,走向犯罪的道路。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应尽的义务,离婚并不能改变父母子女关系,本案通过法律途径,调解结案,能够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有利于以后抚养费的顺利到位,减少纠纷,没有后患,通过做工作,解决了双方的顾虑,又各自谦让一步,都感到满意,既补救了亲情,又解决了问题,效果较好,也彰显了法律以人为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和父母子女关系,促进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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