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长江大保护战略,进一步改善和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丹江口市水域生态环境,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十堰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处申请,对2020年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指派公证员李XX、姜XX于2020年11月10日凌晨5时30分到达位于丹江口的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按照方案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对鱼品、鱼种、数量的检验以及对整个投放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现场监督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丹江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十堰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十堰市丹江口市XX大道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 申请人十堰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付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处申请,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丹江口库区2020年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XXXX函》、《XXX实施方案》、《XXX回复》、《XXX明细》、《XXX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处指派公证员李丹丹、姜晓虎和工作人员宋诗莹于2020年11月10日会同XXX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放流站2#温棚,由XXX质量检验检测所的两名水产技术人员现场对拟放流的苗种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放流的苗种为鲢鱼、鳙鱼、草鱼等鱼种,规格平均为5-15CM。XXXX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对拟放流苗种的种类、规格、数量进行了验收、清点。放流站的工作人员分别从1#、2#池困箱内捕捞鲢鱼、鳙鱼等鱼种,将部分鱼苗充氧装袋,剩余鱼苗分次统一用塑料桶运送上活鱼车后,将袋装鱼苗采用箱式货车从放流站运送至活动仪式现场码头水域进行了放流;剩余鱼苗全部采用活鱼运苗车装载,从放流站运送至7#山水域现场全部进行了放流。 2020年11月6日,公证员李丹丹、姜晓虎和工作人员宋诗莹会同XXX公司、XXX、XXX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所、XXXX鱼类增殖放流站的工作人员在放流站2#温棚,由XXX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所的两名水产技术人员现场对拟放流的苗种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放流的苗种为团头鲂、长春鳊等鱼种,规格平均为4-15CM。XXXX的两名工作人员对拟放流苗种的种类、规格、数量进行了验收、清点。放流站的工作人员分别从1#、2#池困箱内捕捞团头鲂、长春鳊等鱼种,将部分鱼苗充氧装袋,剩余鱼苗分次统一用塑料桶运送上活鱼车后,将袋装鱼苗采用箱式货车从放流站运送至XX活动仪式现场码头水域进行了放流;剩余鱼苗全部采用活鱼运苗车装载,从放流站运送至XX水域现场全部进行了放流。 本处工作人员宋诗莹对上述鱼种质量鉴定、验收、装运及放流活动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摄,现场拍摄照片XX张、现场录像复制U盘X个。其中X个保存于本处,其余X个封存后分别附于公证书后。 兹证明上述在XXXX开展的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丹江口库区2020年鱼类增殖放流活动情况属实。 附:1.《苗种质量鉴定报告》(2020年9月17日)复印件1份 2. 《苗种质量鉴定报告》(2020年11月5日)复印件1份 3.《2020年XX鱼类增殖放流站第一次放流鱼类明细表》复印件1份 4.《2020年XX鱼类增殖放流站第二次放流鱼类明细》复印件1份 5.现场拍摄照片XX张 6. U盘X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丹江口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