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秦某是一个离异的单亲母亲,在医院工作。与前夫蔡某某离婚后独自一个人带着5岁的儿子小蔡。2012年3月9日,秦某早上把儿子送到学校。上午10点钟左右,秦某正在门诊病房接待病人,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孩子在玩耍的时候突然晕倒,现在正在学校的医务室抢救。秦某听到这个消息,立即赶到儿子就读的幼儿园,看到孩子嘴唇发紫、面色苍白。秦某见状抱起孩子立即乘车送往医院,经过检查,孩子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秦某与前夫是在孩子两周岁时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孩子入院后秦某面对每天持续增长的巨额医疗费用却一筹莫展,不得已找到孩子的生父,希望看在孩子的份上共同协商解决,遭到多次拒绝。 秦某在与前夫多次协商无果且实在无力独自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来到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赵婧伊律师承办此案,为秦某之子追索抚养费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秦某,秦某因无钱医治,孩子已停止后续治疗出院了。赵律师认真倾听了秦某对案件细节的陈述,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孩子的生父蔡某系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有支付孩子医疗费用的能力,只是由于秦某与现男友带儿子就医时未通知蔡某,于是他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听完秦某的陈述,也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因涉及到亲情、血缘关系,赵律师向秦某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的建议,秦某表示同意。赵律师联系到蔡某后,为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明确了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限定条件,“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原告小蔡正处于上学年龄,学费和生活费日渐增加,每月支付的300元抚养费已不够花费,且蔡某某有收入来源,儿子在患病期间主张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定条件。赵律师引用上述法律规定向蔡某某说明,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消灭。但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再次遭到蔡某拒绝。 基于蔡某的强硬态度,考虑到小蔡的现状,本案只能尽快起诉,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为小蔡拿到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起诉时,赵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并得到准许。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作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在庭前准备阶段,结合秦某对案情的陈述,列出证据提纲,告知委托人秦某本案所需证据,并将秦某提交的证据装订成详细的证据清单册,在举证期内提交给法庭。 蔡某是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工资收入较高,每月可达6000元,而秦某手头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蔡某某的收入状况。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举证期限内赵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到当地社保部门调取了该证据材料,这一证据为本案的胜诉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考虑到小蔡急需手术费,本案一旦经过法院判决,如蔡某不配合,很可能会延误小蔡的最佳治疗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征得秦某同意并与办案人员沟通后,及时提出调解方案,办案人员也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蔡某对于小蔡有着极深的父子感情,平时除每月按时支付约定的抚养费外,还额外支付着小蔡参加课外辅导班的费用,且会定期探望小蔡。蔡某是因为秦某与现男友带小蔡就医而没有通知他到场,才拒绝支付抚养费。而秦某是因为有男友陪同,避免蔡某同去的尴尬,而没有通知蔡某某。办案人员和律师共同努力,对蔡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最终调解工作无果而终。 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判决结案,判决被告蔡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小蔡抚养费80000元。
【案件点评】
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都有一定的感情、亲情基础。被抚养人的父母解除婚姻关系都是基于一定的矛盾。一方不向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大多也是抚养人之间的矛盾积压过深,但在其内心深处与被抚养人却有着割舍不断的亲情。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从法理、亲情的角度来感化蔡某,使其更深刻地明晰支付抚养是其法定义务,不应以其与另一抚养人的矛盾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弱势,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充分准备,申请主办法官调取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被告的收入状况,为变更抚养费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庭审中,经过充分举证、质证,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实现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受援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引导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