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唐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因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三监区于2012年12月12日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集体研究了唐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唐某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课堂化教育,表现,并已获得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唐某某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但唐某某服刑期已过其刑期的二分之一,其养母年龄较大,独自生活无人照顾,确需唐某某回家照顾母亲。在重庆市彭水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明了认为唐某某家人在其服刑期间定期探视,配合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教育,且该犯回归社会后就业环境较好,再犯罪诱因较少,再犯罪可能性偏少,不致造成社会影响,同意将唐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矫机关对该犯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监区将相关证明一并附在假释材料中上报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 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通过了唐某某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材料报送监狱刑执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唐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在取得同意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唐某某假释。随后上报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4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唐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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