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4日,谢某因交通事故受伤。 2017年11月4日某医院住院病史摘录: 主诉:车祸伤致四肢、左胸部伴疼痛1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1小时前,因摩托车与面包车相撞,伤致左胸部及四肢,当时感伤处疼痛,左胸部活动时疼痛明显,自主活动受限,但无昏迷、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不适。伤后未经特殊处理,由120急诊送至本院,经检查后,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患者病情,以“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收住院。 2、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14日某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治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止痛、消肿、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交代相关出院注意事项,给予出院回家调养。出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四肢软组织擦挫伤。 3、某医院临床辅助检查记录摘录: 2017年11月4日DR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第4、5、6、7肋多处骨折,部分断端稍移位。 2017年11月4日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部分肋骨多处骨折,断端稍移位。 2017年11月5日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其中左侧第4、5、6、7肋骨多处骨折,5、6肋骨断端移位。 2018年9月1日DR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左侧多发肋骨(第3、4、5、6、7、8)骨折治疗10月余复查:断端对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左侧胸廓稍向内侧塌陷,双肺纹理增多,肺野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两肺门影结构清晰。心影位置、形态及大小未见明显异常。双侧膈顶光整,双侧肋膈角锐利。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行入室,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左侧胸廓略凹陷,左胸部压痛(-)、叩击痛(-),呼吸平稳。余(-)。 3、阅片所见 2017年11月4日某医院DR片(片号:598678):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 2018年9月1日某医院DR片(片号:598678):左侧多发肋骨(第3、4、5、6、7、8)骨折治疗10月余复查:断端对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左侧胸廓稍向内侧塌陷。
【分析说明】
综合分析患者送检材料、影像学检查及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本中心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谢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外伤当日临床摄片示其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第4、5、6、7肋多处骨折,部分断端稍移位。予行对症等治疗。本中心审阅谢某外伤当日影像学资料示其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近期临床摄片示其左侧多发肋骨断端对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左侧胸廓稍向内侧塌陷等。据此认为,本次交通伤致谢某左侧第3-8肋骨骨折的诊断成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5.10.3.7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谢某左侧六根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被鉴定人谢某目前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后期需门诊复查、复查DR片、药物促左侧肋骨骨痂生长、止痛、对症、康复等。参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1《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之相关规定,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所在区域生活水平及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被鉴定人谢某的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圆整)。 根据谢某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相关条款,其本次损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其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圆整)。 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