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9年3月生,河北人,小学文化,未婚。2006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目前,李某于隆尧监狱四监区服刑。李某在入狱初期不服从管教,经常违规违纪,抗拒改造,消极劳动,曾顶撞执勤干警,多次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矛盾甚至斗殴。李某因年少犯罪,养成怪癖性格,对外界缺乏信任,极度冷漠,极少与其他服刑人员交流,抵触管教干警的谈话教育。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出生于河北省青县一户普通农民家庭,父母都以务农为生,家中两个孩子,李某有一年长八岁的姐姐,其为幼子。虽然家境贫寒,但父母从小对李某娇生惯养。李某自幼不喜读书,小学毕业后便辍学,自此在社会闲荡。李某十五岁时跟随其表哥到城里打工,从事装修工作,因辍学时年龄很小,李某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文化程度相当有限,加之父母文化程度低,平时忙于生计,没有时间教育李某,且在其辍学后未进行严格管束,后李某父亲在其十六岁时去世,唯一的姐姐也远嫁他乡,年迈的母亲对李某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这些多重因素作用导致李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2)社会经历。李某于2004年进城打工,在此期间李某结识了一些社会闲荡无业人员,平时在一起吃喝,受到他人影响,觉得通过合法劳动挣钱比较辛苦,渐渐接受了好逸恶劳的错误观念,开始小偷小摸,逐步发展到入室盗窃抢劫。该服刑人员在十七岁时,到当地一旅馆内入室盗窃,在作案过程中被人发现,在推搡抢夺中慌忙从旅馆二楼跳下,致使腰腿部受伤,至今仍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次盗窃抢劫李某被抓获后获刑两年半。在少管所服刑出狱后,李某无生活来源且不愿回家务农,遂到当地网吧中打工,但其错误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多次盗窃相识人员的钱财。2010年7月,李某抢夺出租车一台,盗窃现金若干,在同年十月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二十出头的年纪锒铛入狱。 (3)服刑经历。李某在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因抢劫罪在少管所服刑;在2010年因犯抢夺盗窃罪被判处十三年后,李某在沧南监狱服刑数月,之后于2011年7月到隆尧监狱四监区服刑。 2.入监改造表现 在第一次服刑期间,由于李某在作案时曾经腰腿部受伤,无法正常进行劳动改造,少管所干警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李某相应照顾,未强制进行劳动,但李某自此形成错误观念,认为可以凭此逃避劳动。李某自调入我狱后,称病拒绝参加劳动改造,经过多次谈话教育后,勉强从事一些剪线头、打扫卫生之类的简单劳动,且态度消极。在入狱初期,李某经常不服从管理,经常与罪犯小组长或同组同监舍服刑人员发生摩擦,并曾与其他服刑人员斗殴。监区干警多次与其谈话,李某不仅态度傲慢,不服从管教,甚至公开顶撞干警,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李某性格怪癖,极易愤怒,身边服刑人员不愿理睬,致使与他人交流极少,形成了少言寡语的习惯。学习上,李某经常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参加各类学习活动。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进行入监心理测试,经COPA-PI心理测试显示:该服刑人员在情绪稳定性、冲动性、攻击性、信任感、自信心、焦虑感指标较高,表现为情绪易激动,行事不多加思考;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对外界有强烈的戒备心理,明显缺乏安全感,思想包袱大。但是,该犯无明显的心理变态倾向,没有形成固有的犯罪思维模式,尤其在内外倾指数上基本稳定,在本质上不能认为是性格怪癖、拒绝与人沟通。在具体改造过程中,管教干警发现该犯由于入狱服刑时年龄较小,心智不够成熟,且身体上确有疾病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心态,摆正改造态度。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李某认知上存在明显的误区。李某看待事情比较偏激,爱钻牛角尖,经常将与他人的摩擦错误归结于外部原因,不愿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不足。 (2)性格因素。由于李某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凡事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看待事物过于自负,不愿听取别人意见,性格上表现为控制欲强。同时,从小辍学没有得到父母的严加管束,形成了懒散随性、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惯,对自身要求很低,不适应集体生活。 (3)环境因素。自小家境贫寒,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束教育,少年时外出打工,接触了社会上的不良人群,逐渐形成扭曲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少管所服刑过程当中,没有充分体会到刑罚惩罚的严厉,对牢狱之灾没有深刻的畏惧和认识。释放后,缺乏谋生技能,错误的价值观驱使其再次犯罪。 5.矫治方案 鉴于上述分析,结合李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管教干警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采取多种心理治疗和矫治方法,帮助李某扭转服刑态度,尽快融入改造生活中去。 (1)提升文化水平,筑牢认知基础。李某的犯罪,很大程度上受到缺乏足够文化知识的局限。鉴于李某较低的文化水平,管教干警强制李某参加监狱统一组织的文化教育,提升其认知水平,为李某认识过去,悔罪认罪夯实基础。 (2)加强法制教育。利用专业法律人士来狱提供法律援助的机会,从李某本人的两次犯罪行为入手,剖析案件的来龙去脉让其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3)扭转错误观念。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后,李某能够清楚意识到锒铛入狱系自己咎由自取,也认识到了两次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但李某依然存在“没有生存能力只能犯罪”的误区。针对此种情况,一是监区管教干警在向其介绍解读我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取得成功案例的同时,积极推荐李某参加即将刑释人员就业推介会,帮助其认识到在监狱习得一技之长的重要性。二是对李某加强技术教育的同时,选派熟练工手把手教授相关工序,按照从事的劳动工序由简到繁,由易入难的原则,逐步调整劳动岗位,促使李某掌握过硬的技术实操知识。 (4)加强心理矫治。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一是针对李某的性格特点,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情感宣泄,改善焦虑和抵触等不良情绪。二是根据李某年龄小,刑期长,减刑机会多的特点,向其讲明政策,规劝引导其积极改造。三是调整与李某谈话的方式和内容,请沧州籍的干警和他拉家常,深入浅出,循循善诱,从感情的融化上升到思想的引导,上升到价值观的树立,在潜移默化中动摇李某的错误认知体系。 (5)亲情帮教。在与李某深入沟通的基础上,管教干警主动联系其家属,并邀请李某姐姐姐夫来狱开展亲情帮教,促进李某积极转变。同时,监区多次批准李某给母亲和姐姐拨打亲情电话,疏解心中的念亲之苦,尤其是监区得知李某的母亲因脑血管栓塞住院期间,监区特批其每天和家人通话一次及时了解母亲的病情,直到母亲出院转危为安,监区的此次关怀举措对李某触动很大。 6. 预期矫治目标 (1)彻底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危害,彻底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2)转变旧有错误观念,充分意识到通过文化思想学习,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参加劳动改造可以习得一技之长,通过自己的双手重新回归社会。 (3)通过系统的心理矫治过程,不断克服性格缺陷,提升该服刑人员的自控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激发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一年多的矫治工作,管教干警深入分析李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服刑表现等因素,找到了打开李某心结的钥匙。通过不间断的教育攻心,该服刑人员渐渐克服了自己暴躁、懒散的性格,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并于近期获得了减刑奖励。随着思想的转变,李某的服刑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能够主动加班加点从事劳动生产,与他人也能够正常交流、和谐相处,找到了融入正常改造生活的方法,对回归社会满怀希望。 通过李某的教育矫治,干警深刻体会到: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要想找到服刑人员无法适应改造生活的原因,就必须采集大量的成长经历信息,就必须对服刑过程进行细致的跟踪调研,之后通过分析服刑人员的成长轨迹、性格形成和服刑具体表现等细节,挖掘出深埋在其思想深处的症结所在,进而对症下药,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才能够药到病除,做好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