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7日晚,朱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因向周某某讨要赌债发生纠纷,朱某某被周某某所喊人员殴打。朱某某为报复对方,于7月8日凌晨纠集张某某、闫某(另案处理)、乔某某(在逃)等人至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花泾村,持械殴打张某、何某某。经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何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量刑3年至4年。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我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据此,虎丘区人民法院通知苏州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辩护,高新区法援中心指派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生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一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到法院进行阅卷,掌握基本的案件材料,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据其交代,案件发生在2014年,当时因朱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引发案件,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自己听说案件已经“结案”,这次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在斗殴过程中虽然持刀,但是由于胆小,并没有砍打被害人。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材料以及疑点,及时与承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制定了辩护策略。 一、关于本案是否已结案。针对这一问题,开庭时,公诉人指出本案罪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撤案,前期只是因部分被告人没有到案而迟迟没有起诉。民事方面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开庭时公诉人也向被告人进行了解释,同时公安机关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理解和认可的。虽然本案并没有如被告人所说的“结案”,但是,正是因为承办律师的深挖细究,才将主犯朱某某与被害人达成的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呈现,该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从轻量刑。 二、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据被告人张某某讲,其是于2018年11月5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的。经查阅案件材料,虎丘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4日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随传随到”的规定,其在2018年11月5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是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在已到案的情况下,接受办案机关传唤不能视为自动到案。但是承办律师注意到,本案公安机关第一次办理取保候审时间为2017年6月5日,于2018年6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告人先后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此,应视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即使认定此时属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因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期12个月已满,强制措施已解除,没有另行向张某某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被告人处于人身自由状态,未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其仍属“虽被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本案中,张某某分别在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下,可见其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在被告人之前采取强制措施已结束的情况下,在没有另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该行为系自首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三、关于本案是否为持械聚众斗殴。从案件事实上来看,其他被告人持有管制工具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也是持刀积极参与其中,作为共犯认定其持械聚众斗殴并无不当。但鉴于被告人持刀没有直接砍伤被害人,仅砍了两下桌子,故在本案中应属从犯。 2019年1月3日,本案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主犯因索要赌债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在主犯已经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其他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强制措施期满,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从该起案件可以看出,虽然是刑事全覆盖试点的法律援助案件,但承办律师仍是尽心尽力为受援人争取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接受公平、公正的制裁,这正是刑事全覆盖试点律师辩护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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