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吴某与某项目施工方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中旬,南宁市江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某村村民吴某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某项目施工方的搅拌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排灌措施不当,致使米沙和雨水顺势夹带冲进吴某家的二亩五分农田中,造成农田内涝,直接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吴某连续两年经济受损严重,吴某要求施工方赔偿2019年至2020年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9000元。 就在调委会开展调解前的调查时,5月某日,调委会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吴某与施工方在搅拌站发生肢体冲突。调委会放下电话立即安排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在纠纷现场,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取证较难,给调解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但是,调解员认识到该纠纷如不尽快妥善解决,将会进一步升级,极有可能演变成暴力事件。

【调解过程】

因时间正是疫情防控期,既要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维护乡村的和谐稳定,所以调解员不仅要不偏不倚定纷止争,维护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又要及时调处确保民生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经调委会认真研究,在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以及了解情况后,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到调解室。 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组织开展调解。 调解中,吴某认为,搅拌站设置前未曾出现雨水倒灌现象,而施工方自搅拌站开工以来,未能做好环保措施,且改变路基高度,致使雨水夹带站内的水泥粉末顺势冲入自家农田,造成2019年至2020年农作物被淹没,导致失收情况。所以,他要求施工方首先要恢复路基高度且挖好排水沟以防后患,其次要求赔偿因施工方排灌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2019年至2020年每年各三造(早西瓜每亩6000元、中香瓜每亩4000元、晚水稻每亩1800元,一共2.5亩)的经济赔偿共人民币59000元。 但是,施工方代表则认为,施工标准合法合规,且吴某种植的西瓜遇到的雨季一般在三、四月份,且吴某也未能拿出2019年农田以及除了西瓜以外的农作物因施工方违规施工致使雨水倒灌的有力证据,因此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吴某因种养西瓜受雨水浸泡的损失合计15000元。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正当调解员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之际,吴某情绪激动,冲出来欲对施工方代表进行指责并动手推搡对方,现场调解一度混乱,调解员见势行动迅速拉开双方当事人,及时疏导并安抚双方激动情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简单背对背调解后,暂停了当天的调解,等双方冷静下来再准备第二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但调解员趁着调解间隙做足了准备,想尽办法找准平台、形成合力集中突破。2020年6月某日,在该镇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平台的有力推动下,调解员邀请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庭法官共同开展调解。调解中,组织进行了“背对背”式调解,通过法律顾问、法庭法官以及调解员等多方力量的释法、说理,逐渐打破了僵局。 针对施工方的侵权行为,法律顾问表示,根据调解员多次调查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本应可以按照施工规划路径施工,却在没有做好任何排灌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路基高度造成吴某农田内涝导致其农田失收,其违规施工行为与吴某的农田失收存在因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的多条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该项目为今年该镇的重点建设项目,其顺利施工关乎民生福祉,纠纷如若处理不当会影响项目正常施工,因此要施工方要认清形势,以大局为重权衡利弊。 针对村民吴某,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某要求施工方赔偿2019年至2020年每年各三造(早西瓜每亩6000元、中香瓜每亩4000元、晚水稻每亩1800元,一共2.5亩)的经济赔偿合计59000元,但是仅能提供2020年西瓜田受损的视频以及照片,未能提供其它农作物受损的相关证据材料。就算进入诉讼程序打官司,证据缺失未必能要到那么多赔偿,且要承担较高的时间成本,要吴某好好考虑。眼见施工方和吴某均若有所思,调解员乘胜追击,结合吴某在此次纠纷中无法实现该土地价值变现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性,提醒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各退一步及时止损。在联合调解组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慢慢拉近了赔偿金额差距,最终达成共识、签下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现场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2020年6月某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施工方一次性赔偿吴某人民币18000元; 2.吴某及其家属不得再以2019年至2020年农作物损失为由追究施工方责任。

【案例点评】

两年争执不下的施工方与村民侵权纠纷终于在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中画下休止符。该案情脉络清晰,如何在调处陷于两难之迹及时找到突破口并借力使劲至关重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受侵害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收到侵害时未能及时收集证据造成维权困难,但是双方当事人都希望“中间人”进行调停化解纷争。因此,要及时打破僵局化解纠纷,提升调解效率,必须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法律思维,直戳要害及时释法引导。本案中,吴某要求施工方赔偿2019年至2020年每年各三造农作物的经济损失,然而吴某仅有西瓜田受损的证据材料,不足以作为申请全额赔偿的有力支撑。施工方擅自更改路基高度造成农田内涝失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工方对其侵权行为未有清晰认知。这些都需要调解员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及时释法指引;二是借助优势力量集中攻破。本案中,该调委会集结法律顾问、法庭以及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力量,依托该镇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有力平台,精准发力,最终促成纠纷化解。因此,要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就要手握法与理这支长矛,集中力量直击要害,才能在纠纷调处的道路上有所斩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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