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反映:2021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X村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在X村镇大冲村枫树组附近,儿子在家打父亲,人头部已受伤,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受害人周某楷(系被鉴定人父亲)以及柯某(系被鉴定人母亲)已经躺在自家门口,头部、身体多处受伤,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经调查被鉴定人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其家中院子里将其现场抓获,到案后被鉴定人周某某对杀害父、母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晚8时左右将其送至繁昌县看守所,因其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不予羁押,改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当天晚上11时送至XX市第四人民医院予以住院治疗至今。为慎重处理,今由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周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护理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XX市第四人民医院重性精神科七病区医生办公室,办案警官全程陪同。被鉴定人意识清,年貌称,仪表整。接触合作,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询问时能简单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家庭情况称:“叫周某某, 32岁,属马,1990年出生;职高毕业,芜湖工业学校,学计算机,学校分配到厂里实习、上班,后来在服装厂上班,和舅舅外出做小工,做床;家里爸爸、妈妈还有我,三口人”。了解其既往恋爱情况时述:“谈过,分的了,不合适”。询问其自己平时性格及和村里人交往情况时回答“内向,不怎么交往,不喜欢闲聊,找不到共同话题”。询问最近一年在家做什么时答:“在家就看看电视,菜园里搞搞”。 精神检查认知活动中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否认有听幻觉存在,无感知觉综合障碍。思维基本连贯,语量适中,主动语言表达能力尚可,无思维奔逸、思维迟缓及思维逻辑障碍;思维内容中未发现被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集中,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知晓自己曾经“住过院,带这次有三次了,这次不算住院,派出所喊到医院来平复下情绪,这次住了一个月不到”,接触中能自我回忆既往“精神不正常”时的表现,询问时自称:“痴痴呆呆的,不省人事样的,自己感觉不出来”,再次询问那二次为什么住院时回答:“就痴痴呆呆的送来的,不打人,不与他人发生争执,睡觉也还好,走路学模特步”,而对前二次住院的时间回答“我不记得了”;出院后关于吃药情况答“吃,第二次出院吃了一段时间,坚持锻炼就把药停掉了”,否认有人害己、有人跟踪、监视及被控制体验,询问时均回答“没有”。对自己曾经进入传销组织的问题回答“没有,在上海,许多人推销电话,不算传销,推销一段时间没人买,就没干了”。目前情感活动未见异常。高级意志活动减退,目前未见行为异常,未见自语、自笑等怪异动作。自知力缺,对自身精神状态无认识。 被鉴定人不能完整回忆涉案经过,询问具体情况时自我陈述:“我到宁波(好几年前)打工,过年出去玩,看到蒋家祠堂摆着佛像,转命,想去还愿,前一天晚上出去找朋友想到蒋家祠堂,找姐夫商量到九华山,那天早上起床以后头昏,不知道是爸爸还是姐夫把门踹开了,当时感觉有陌生人把我门踹开了,然后我拿了床边上二根铁棍子(平时用来防小偷的)就开始打他们了,当时感觉没有反应,不清醒,分不清是那个,在一楼楼梯口遇到我妈妈,当时我感觉不认为是我妈妈,是一个陌生人,也拿铁棍打了”。再询问其后的情况称“我打过去应该是死了,打过以后我把他们二个都拖出去了,然后回来把院门关起来,把一只鞋子扔出去,再抓到一个黑包时神经通了,突然才醒过来,明白过来了,打了爸爸、妈妈,黑包我认得,是我爸爸的。把血洗洗、擦擦,等着警察来抓我,清醒过后,有点后怕”,知道做了对不起父母的事情,称:“到派出所就平复些,爸爸、妈妈被我打死了,活着没意思了,我爸爸、妈妈对我特别好,送我念书,帮我治疗”,现在感到特别后悔,问其有什么想法时答“等政府来枪毙我”。 (三)体格检查: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住院中检查) 1、脑电地形图分析报告(EEG号11514):正常脑电地形图。 2、CT诊断报告书(检查号12103300033):松果体、脑室脉络丛钙化。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周某某,男,31岁,汉族,未婚,中专文化,无业。 2、据卷宗调查材料和病历资料中反映被鉴定人最早出现精神异常大约在2015年底,可能与进入传销组织有关,回家后不久家人明显发现其精神异常,表现为“孤僻少语,行为退缩,步伐怪异”。其后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和2017年4月12日二次被家人送入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均诊断:精神分裂症。其后未见门诊随访资料。本次案发后因“孤僻、行为古怪5年,伤人1日”于2021年3月8日23时51分由办案警官送住院,入院后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问答基本切题,称自己这几年没吃过药,暂未引出言语性幻听,称自己住的地方气氛不对,到处都有鬼,白天的时候,自己处理了几只鬼,情感不协调,无自知力。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至今住院已有三周时间,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3、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认知活动中未引出明确的幻觉,无感、知觉综合障碍。思维基本连贯,语量适中,主动语言表达能力尚可,无思维奔逸、思维迟缓及思维逻辑障碍;目前思维内容中未发现被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集中,记忆力、智能无明显障碍。情感活动未见异常,高级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不全。 4、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分析,根据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疾病表现和社会适应功能,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本次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 (二)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周某某精神疾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型精神病范畴,其疾病特点为反复发作,其涉案前几天就表现出精神异常现象,称看到“蒋家祠堂摆着佛像,转命,想去还愿”、“找姐夫商量后到九华山”的话语(和卷宗调查材料其姐夫讲述的情况基本一致),表明被鉴定人已经处于发病期;同时其对既往发病表现自诉“痴痴呆呆的,不省人事样的,自己感觉不出来”,而在本次伤害行为发生时从其自述中反映出当时的意识是处于模糊状态,不能分辨出是自己的家人亦或是陌生人;且案发后“把他们二个都拖出去了”、“回来把院门关起来,同时把一只鞋子扔出去”,其后才突然清醒过来待在家中“等警察来抓我”、“清醒过后,有点后怕”;现在知道杀害的是自己的父母,为此感到特别后悔,感觉“活着没意思了”;其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其涉案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以及意识模糊状态直接相关,且对可能带来的危害缺乏实质性认识,反映其涉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5.1.3,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在本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周某某在涉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F20)”,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2、被鉴定人周某某在本次涉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