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名何姓安徽无为籍女子来到公证处称因其丈夫去世后,其丈夫在银行里还有部分存款未取出,其前往银行咨询,银行告知其需本人到场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故向我处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 公证员吴某某审查了何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并向何某某询问,其是否知道存款具体金额及家庭情况,何某某讲大概有六万多,但具体不是很清楚,就生育了两个子女,一儿一女,其丈夫的父亲在前几年已过世,母亲还健在,但母亲年纪已大,不能到现场来。公证员根据她提供的情况为其出具了银行查询函并告知了其需提供的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存款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于死者母亲情况比较特殊,公证处可以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2020年5月6日,何某某带着继承需要的材料及两个子女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核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向其三人分别询问了是继承还是放弃继承他们应继承的份额,何某某表示其继承,两个子女分别表示放弃继承。于是,公证员立即为其三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将她们三人的手续办完后,公证员(两人)与何某某一起前往死者母亲家里上门办理。上门后,经过询问,公证员判断死者母亲思维清晰,并且老年人明确表示放弃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接着公证员就为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手续。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公证员通过电话向死者所在村委会核实了他的家庭情况,核实属实后,公证员于三日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无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何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代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熊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熊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熊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何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熊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亲属关系证明;五、死亡证明;六、存款证明;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熊某某,于二○二○年X月X日因病在无为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熊某某死亡后遗留的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存于XX银行,户名:熊某某,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XX】。 三、据被继承人熊某某的继承人何某、熊某甲、熊某、代某称,被继承人熊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熊某某的配偶是何某;儿子是熊某甲、女儿是熊某。 被继承人熊某某的父亲姓名熊某乙(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一四年X月X日死亡;母亲是代某。 五、现何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熊某某的遗产,熊某甲、熊某、代某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熊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银行存款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熊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熊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被继承人熊某某的父亲熊某乙先于其死亡,母亲代某、儿子熊某甲、女儿熊某均表示放弃继承其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熊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何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