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2017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2017年12月12日,杨某某到纳雍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杨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定位电话不时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谈话,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仍然没有好转,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5月18日,按规定杨某某应主动打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情况,可是其没有进行电话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电话进行联系,但均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和通话记录及时记录保存。 2.由于杨某某之前多次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杨某某存在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5月24日,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研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向纳雍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处分。 2.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7年5月24日经纳雍县司法局研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杨某某做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6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杨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杨某某的具体情况,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教育,沟通谈心,根据其犯罪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经过警告和教育,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杨某某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报告,积极完成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给予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使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小结】

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加强教育引导,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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