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7年12月25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8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委托蛟河市司法局对张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蛟河市司法局收到委托后,指派某司法所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走访了张某居住地社区干部、家属、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张某一家三口,张某本人受过高等教育,在某林场任职,在蛟河市内有固定住房,每日通勤上下班,平时很少外出,妻子经营一家美容院,幼子不满三岁,家庭生活稳定,在社区和家庭中表现良好,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12月20日,司法所将调查结果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上报蛟河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了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21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结果并送达书面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8日,蛟河市司法局收到了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法律文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8日,张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张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张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1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初次谈话教育,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中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奖惩等各项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张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档案。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督促张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张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张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工作人员在集中宣告仪式上,向张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司法所根据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在社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后对社区的影响等详实准确的进行调查,保证了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集中入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开展入矫谈话教育,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树立在矫意识,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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