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杨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杨某某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气喘、胸痛等症状,且症状持续了8天,口服感冒药后症状未见好转。为进一步治疗,杨某某于2020年1月某日到镇上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肺肺炎,院方要求住院观察治疗。住院后的第一、第二天,杨某某身体无明显异常。第三天上午,杨某某在吃饭时突发心肌梗塞,于当日上午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某(死者杨某某之子)认为医院未尽到救助责任。其母杨某某突发心肌梗塞时,主治医师和护士均未在场,且没有配备抢救所需的呼吸机,遂要求医院赔偿12万元。医院方认为,当时属于新冠疫情期间,医院人手不够,无法24小时都守在患者身边。但在患者突发疾病后已尽全力救治,院方无责。 双方就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在收到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着手调解此案。首先,调解员详细了解了该医院的相关信息,查看了死者杨某某的全部就诊记录。其次,就双方争议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问题,调解员到区医院找主治医生咨询,得到了专业的解答。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条分缕析,列出如下争议焦点:1.杨某某死亡是否由医疗事故导致;2.医院是否应该对杨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走访调查后发现:1.根据医院开具的用药处方笺及医嘱,并无开具任何医疗心脏疾病和引发心肌梗塞的药品,不属于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但该医院注册成立于2016年,属于私立医院,医生的水平有限,医疗设备也不齐全。在患者突发心肌梗塞时,现场无抢救所需的呼吸机,也无医生护士能够实施及时抢救,存在抢救延误的可能。2.关于医院是否应该对杨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的问题,双方持不同意见。医院方认为,在杨某某就医及住院过程中,并无操作失误导致病人死亡的行为。且杨某某家属在其入院治疗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仍未联系转院,本身亦有一定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慰问金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方则坚持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不及时和医院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过错,要求院方按人身损害计算赔偿,负30%的过错责任,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患者杨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及亲戚10余人在医院门口多次聚集,情绪激动,并扬言不给个合理的说法就一直来闹。医院工作人员一直劝阻不下。此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这严重扰乱了医院的诊疗秩序和新冠疫情防疫工作。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接案立即来到现场,先紧急疏散了围观群众,平复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同时,调解员观察到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针尖对麦芒的态势,采取了分开说理的方式。 对杨某某的家属,先表达对他们家人去世的惋惜,也表示能理解他们的愤懑情绪,但现在聚集闹事并不可取。第一,现在处于疫情期间,人群大量聚集会加剧新冠疫情的传播,加大防疫工作难度,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伤害;第二,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也未开具容易引发心肌梗塞的药品,没有直接导致杨某某突发心肌梗塞;第三,陈某某在入院2天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亦未联系转院。医院虽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杨某某方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对医院方面,先是进行了批评教育。患者在医院死亡,院方亦存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善、人手配备不足、没有及时抢救和医用设备不全的问题。对此,应该端正态度,与杨某某家属及时沟通,积极处理此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 双方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开解后,情绪逐渐缓和,但就赔偿金额一直争执不下,呈现反复胶着的状态。经过调解员在2个工作日内,不断讲道理摆事实,厘清了双方责任,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医院就陈某某之母杨某某在医院死亡事件给予慰问金及资助金之和总金额为4万元人民币。对此慰问金及资助金标的额,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异议,并认可此事项及金额; 2.在医院向杨某某家属支付完上述款项后,杨某某家属方(含杨某某家属方任何人)不以本案事件为由再向医院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案例点评】

此案为医疗纠纷,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医患双方矛盾激化。且在新冠疫情特殊期间,更考验调解员对现场的稳控能力。调解员通过分开说理的方式,巧妙化解紧急事态。并根据多年的调解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得出了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处理方案。杨某某的家属获得了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医院也避免了名誉的进一步损坏。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满足,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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