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的父亲于2015年6月23日将赵某某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向其支付赡养费。赵某某父母育有三个子女,申请人赵某某另外两个姐姐也从未向父亲支付过赡养费。赵某某认为,自己每月工资3500元,妻子每月工资2500元,除夫妻日常开销外还要抚养刚上高中的女儿,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好,不应当独自承担父母的赡养费用。 2017年7月20日,赵某某持锦州市某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来到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赵某某在申请过程中虽提交了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但其经济状况证明显示,赵某某工作收入为每月3500元,其妻每月收入2500元,家中共有三口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为2000元,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 (二)申请人赵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不给付赡养费,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时根据第八条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应符合下列情形: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2.特困人员;3.低收入家庭的成员;4.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5.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而赵某某家庭人均收入为2000元,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 (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6.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1.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2.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1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