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4年3月,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苑喜报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嘉盾所非诉讼法律事务部“承包”给王某等人。王某伙同他人以评估融资资质为由,诱使被害人到嘉盾所高价制作评估材料,骗取被害人财物。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王振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嘉盾所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管理混乱。
【处理情况】
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嘉盾所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嘉盾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违法将律师事务所内部部门对外“承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嘉盾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6〕6号 被处罚人: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盾所), 执业许可证号码:311100005568124263。 负责人:苑喜报,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200710975771。 住址:北京市×××。 经查,2014年3月,嘉盾所负责人苑喜报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嘉盾所非诉讼法律事务部“承包”给王振等人。王振伙同他人以评估融资资质为由,诱使被害人到嘉盾所高价制作评估材料,骗取被害人财物。2014年9月21日,王振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5年4月17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王振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另查,嘉盾所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管理混乱。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案件笔录、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嘉盾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违法将律师事务所内部部门对外“承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经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