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营里程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十堰市XXX公司是一家集新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新能源整车安装和销售为一体的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与A公司、B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十堰市XXX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新能源车,如果在2018年8月31日前B公司没有使采购车辆的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则应在2018年9月8日前向十堰市XXX公司支付运营里程没有达到2万公里的车辆对应的国补资金,逾期支付的,承担年利率24%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A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义务对十堰市X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XXX新能源车监控运营中心查询,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由于B公司违约没有达到2万公里的车辆仍有1000余辆。对该批未按合同要求达到运营里程车辆的国补资金,A公司理应承担担保责任。 现A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十堰市XXX公司作为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特申请十堰市公证处对上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在监控平台的运营里程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十堰市XXX公司多次沟通,决定采取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登录新能源监控平台,现场查询车辆在监控平台的里程数据并实时截屏,公证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核对,并对操作过程进行摄像,并将截屏图片及拍摄所得视频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十堰证字第x号 申请人:十堰市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住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XX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X村X组X号。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十堰市X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2020年7月21日来到我处称:因申报债权的需要,特申请十堰市公证处对该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新能源车截止2018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在监控平台的运营里程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30日、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20日,十堰市公证处公证员田X、王XX、骆XX、雷XX跟随十堰市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来到十堰市XXXX公司,对十堰市XXX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登录监控运营中心的“东风汽车公司新能源监控平台”,将东风特专公司提供的由监控运营中心出具的《〈五方协议〉未达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清单(截止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五方协议清单》)中的1419台车辆,在监控平台的运营里程信息(对《五方协议清单》中 “20181231仪表里程”项下195台车辆信息标为“#” 的车辆,未对其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进行核查和提取相关数据信息的过程,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 对上述1419台车辆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数据信息提取的过程,总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由公证人员对东风特专公司用于查询车辆运营里程信息的办公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然后,由工作人员登录监控运营中心的监控平台对相关车辆的运营里程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在《未达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清单(截止2018年12月31日)》,工作人员首先对序号为1,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的车辆运营里程进行了查询,电脑清洁及查询的具体步骤如下: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接着,由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刘X按照上述第10-12步的操作步骤,查询了清单中剩余1000余台车辆的运营里程信息,并将查询过程中下载获取的解压文件和截取的截屏图片分别保存在电脑桌面新建的证据保全文件夹中。上述查询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查询结束后,公证员A、公证人员B、C将上述操作过程中保存在电脑桌面上的证据保全文件夹中的内容复制到两个清洁后的U盘中,并对照上述截屏图片对清单中的数据进行了核对。经核对,有部分车辆查询出来的运行里程数和数据上传时间与清单中的里程数及数据上传时间不符,公证人员按照截屏图片中的信息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有部分车辆按照《五方协议清单》中“数据上传时间”未查出运营里程数,需要重新查询,公证人员对于该类车辆进行了标注。 2020年8月20日,公证员A和公证人员B再次来到申请人公司,由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其公司重新提供的“数据上传时间”,对清单中需要重新查询里程数据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查询过程和步骤按照XX年XX月XX日的操作步骤进行。查询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查询结束后,公证员公证员田X、王XX、骆XX、雷XX再次对查询结果进行了复核,并在我处重新制作了《未达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清单(截止2018年12月31日)》(核对版)。 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由公证员田X、王XX、骆XX、雷XX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并将上述拍摄所得内容及操作过程中获取的保存有截屏图片、解压文件等文件夹中的内容刻录成数码光盘一式五份,共X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未达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清单(截止2018年12月31日)》(核对版)(详见附件1)系公证员田X、王XX、骆XX、雷XX经现场监督及核对后所得,清单中反映的车辆里程数据与现场查询的数据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数码光盘(详见附件2)里的影像内容系公证员田X、王XX、骆XX、雷XX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数码光盘里的证据保全的文件夹中的内容系现场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1、《未达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车辆清单(截止2018年12月31日)》(核对版); 3、数码光盘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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