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12日,孙某某、张某某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某村委会签订《保护地蔬菜大棚承包合同》,约定孙某某、张某某承包位于台子地4栋一室的蔬菜大棚,承包期限为15年。2012年11月合同到期后,某村委会答应孙某某、张某某继续承包,同时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孙某某、张某某承包1组土地,承包期为27年,承包亩数为3.2亩,孙某某、张某某每年向某村交承包费256元,另外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2015年春季,某村部分村民以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孙某某、张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保护地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无效,收回承包地。孙某某、张某某均系贫困户,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如何应对这起诉讼。后经过多方打听,到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后,依法批准了二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援中心戴律师代理此案。 戴律师查阅了《承包土地协议书》的内容,调查走访了相关证人,并到现场查看土地现状,精心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庭为二位受援人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援助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确认合同无效必须具备法定理由,不能因为以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且合同已经履行近20年, 村民小组都没有提出异议。法庭上,援助律师的意见论证事实清楚,分析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宁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某某、张某某继续到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戴律师继续担任二人的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毁约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集体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是否认定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问题的处理,要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我国通行的法律理论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深入透彻的法理分析,最终获得了胜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