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6日22时10分许,宋某驾驶某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郝某驾驶的某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郝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焦某、汤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被送至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孟州市中医院多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共计130036.67元。孟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焦某、汤某无责任。郝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多处脑外伤,处于植物人状态,郝某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所需的治疗、康复费用,但是宋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22日,郝某母亲刘某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此案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某,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郜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子尚在襁褓之中,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遂指派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邬集体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了解案情后,认为郝某还在治疗中,当务之急是先争取部分赔偿款,保证郝某能够获得及时治疗。为此,承办人就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与保险公司先行协商,经过努力,为受援人争取到了122000元先行赔偿款。后承办人主动找到宋某,对他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讲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促成宋某与刘某达成协议:每次郝某住院看病时,宋某承担1万元的治疗费用。此举不仅缓解了郝某住院的医疗费压力,也保证了郝某维权不超过诉讼时效。因郝某与妻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子李某森系非婚生子,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亲子关系鉴定,承办人建议刘某及时就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17年底,考虑到郝某病情恢复较慢,亲子鉴定仍未作出,承办人征得刘某同意,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案件承办情况,中心决定中止援助,待郝某病情稳定或有意识恢复时,再次启动援助程序。期间承办人会继续关注案情、指导郝某进行亲子鉴定。当年春节,承办人再次到郝某家探望,看到刘某夫妇难以度日,自己拿出5000元先行帮助他们解燃眉之急。 2018年初郝某部分意识恢复,可以睁开双眼,少量进食,较短时间的坐起来。承办人联系郑州某鉴定机构为郝某父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郝某与李某森系生物学上父子关系。期间宋某按照协议共赔偿郝某医疗费5万元。 2019年9月16日,刘某去地里干活,回到家后发现郝某已经死亡。承办人指导刘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通知处理事故的交警队工作人员,要求对郝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孟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焦作市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郝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状态,长期卧床,使其极度消瘦,呈恶液质状态,终因合并坠积性支气管肺炎及胸膜炎、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鉴定意见结合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肇事司机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刘某与宋某家人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调解未果。因宋某已经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有被转移的可能,为此承办人建议刘某接受和解,出具谅解书,取得刑事和解赔偿,并告知其达成刑事和解后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取得应有的赔偿。2020年9月底,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宋某方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郝某继承人10万元,于2020年底再支付2万元;刘某等对宋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宋某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12月1日,刘某再次来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该案申请法律援助,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并指派孟州市众城法律服务所邬集体承办此案。承办人以郝某的三个继承人即其父亲郝某胜、母亲刘某、儿子李某森(庭审时姓名变更为郝某杰)为原告、以宋某为被告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某保险公司赔付的122000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0000元,按照70%计算,应实际赔付737923.939元。经分析,承办人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因郝某治疗周期较长,部分医疗票据缺失,证据材料需要补强。为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人到保险公司、医院收集相关证据,制作了详细的接谈笔录,告知受援人案件的诉讼风险、开庭前再次与受援人谈话,告知其庭审程序,确定了代理意见,制作代理词,为庭审做充分的准备。 2020年12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因庭审中双方对案情、赔偿数额争议不大,办案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当天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后,被告宋某再赔偿原告郝某胜、刘某、郝某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2万元,剩余的68万元由被告宋某自2021年开始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1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造成的纠纷彻底解决,以后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9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调解生效后,宋某依据协议赔偿原告2万元。 案件办理结束后,刘某对案件承办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人近五年的援助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郝某及其亲属的赔偿数额因多种因素难以确定,导致案件迟迟未能进入审判程序,自纠纷发生至以调解方式结案历时五年。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案件持续时间长,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多,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为此,承办人始终坚持从受援人利益出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理策略,积极与保险公司、宋某进行协商,解决郝某前期的医疗费用问题。后期在郝某去世后,帮助受援人报警、申请鉴定、固定证据、代写诉状,在与宋某达成刑事和解后继续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最终为受援人这个不幸的家庭争取到了97万余元的赔偿款,给受援人家庭提供了希望和保障。此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承办人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生动体现了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