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2015年12月18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于2016年5月5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三监区召开拟假释罪犯评估会。对罪犯周某某的拟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监区认为罪犯周某某经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分值属于较低风险,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上报罪犯周某某的假释评估意见。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罪犯周某某拟假释评估材料齐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值计算准确,并收到了居住地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监区对罪犯周某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8年7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建议假释案件。综合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经监区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符合提请假释的条件。 前进监狱三监区在减刑假释评议会后,将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经评估罪犯周某某无再犯罪风险,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周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该犯裁定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