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解化解遗产纠纷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当事人吴某某向我湖北省汉川市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按照公证便民的工作要求,汉川市公证处热情接待,一次性详细告知了办理工作流程。11月20日,吴某某再次来到我处反映,自己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与两位叔父在遗产继承上发生纠纷,请求公证处调查核实取证并帮助调解纠纷。 经过我处认真调查核实:被继承人成某的基本情况: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生前住汉川市XXX镇)与吴某于19XX年X月X日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成某某(后更名为吴某某),于19XX年X月X日经汉川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吴某某一直随其母生活,与成某少有往来;被继承人成某离异后未再婚,除吴某某外亦无其他子女,2019年10月28日成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遗有银行存款15万余元。成某病重住院是由成某的两兄弟成某A、成某B照顾,且死亡安葬事宜也是他们负责。 梳理了全部事实经过后,汉川市公证处与市司法局XXX司法所多次召集吴某某及其两位叔父面对面调解,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同时积极宣传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他们女儿享有继承权,尽了扶助义务的弟兄也可适当分得遗产,但是只有和平化解纠纷、维系亲情伦理,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经过温情的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分配方案。一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在和风细雨中解决。 本次调解,汉川市公证处公证员以亲情为基、情理为本、法律为界,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避免了因对簿公堂而造成的亲情破裂。吴某某及叔伯对公证员表示了感谢:“如果调解不成打官司,无论官司的输赢,我们都将失去亲情,现在的结果我们都很满意,谢谢你们让我们找到了最珍贵的东西。” 公证调解,既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群众的有力探索,也是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充分实现了“法”、“理”、“情”的协调统一,在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信、推动司法改革、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7年12月以来,为积极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及公证法规赋予的调解职能,汉川市公证处积极探索建立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新举措、新方法,成功调解纠纷20余起,有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公证为民的理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汉川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吴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武汉市东西湖区XX办事处XX街XXX号X栋x单元XXXX室。 被继承人: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汉川市X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吴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汉川市人民医院出具); 3、成某的子女情况(由汉川市X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 4、被继承人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父母亲的死亡证明(由汉川市X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 5、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底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由汉川市档案馆出具); 6、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由汉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 7、汉川市人民法院(XX)川法民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由汉川市人民法院出具); 8、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一本、查询单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查询单一张。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吴某某进行了询问和告知,对出证单位汉川市XXX镇XX村民委员会及知情人庄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黄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熊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进行了询问和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因病死亡。 二、该公证事项涉及被继承人成某的个人财产有: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款一笔,账号:XXXX,截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余额:539.08元;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三笔,账号:XXXX,截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余额:85.22元;账号:XXXX,截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余额:89.17元;账号:XXXX,截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余额:2610.51元;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四笔,账号:XXXX,金额:400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30000.00元(均不包含利息)。 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备案与在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内未查询到被继承人成某的备案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生前于吴某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经汉川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父母亲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女儿吴某某。 五、经湖北省公证员协会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回复,成某的婚姻状况核查结果正常,但查询无登记记录。 六、现继承人吴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分别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生前离婚后未再婚,故被继承人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吴某某一人继承。 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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