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经调查查明:2016年4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周明(即本案被处分律师)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周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司法厅粤司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李周明因故意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直接取消会员资格,广东律协给予李周明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