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四份《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杭州市设立专卖店,单一地销售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2017年度累计向被申请人发送价值1841010.22元的产品,被申请人下欠货款95943.10元未支付。2018年1至8月,累计向被申请人发送价值783654.52元的产品,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被申请人下欠货款430835.07元未支付。以上共欠货款526778.17元(95943.10元+430835.07元)未支付。申请人公司员工吕某某多次到被申请人公司沟通所欠货款问题,花费差旅费用共计23624元。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26778.17元、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2、仲裁申请费、处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经销商合同》。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26778.17元。 3.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526778.17元、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合计534388.1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经销商合同》。 被申请人抗辩称,合同盖章签名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名并非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签,授权代表人处签名空白,仅加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不能确定系被申请人加盖。该辩解理由不成立,一方面,由于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且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经销商合同》中加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无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或是否是其签字,都是被申请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认可。因此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26778.17元。 涉案《经销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申请人发送相应产品,被申请人下欠526778.17未支付,有申请人的电子会计记账凭证、询证函、申请人的快递发货手续、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526778.17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 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差旅费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支出律师费相应证据,对此项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结清货款,造成违约,违背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有责任向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及仲裁费。

【结语和建议】

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同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首位,为规范买卖合同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及协作履行原则。 以本案为例,本案系买卖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对涉案合同上的印章及笔迹持有异议并提出了鉴定申请,选定的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样本存在争议,我中心不予采用)”为由,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这种以否认签字认定合同无效的行为断不可取,况且买卖合同关系交易了两年之久,又有着一系列证据佐证,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据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切实履行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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