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大货车在云南省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杨某受雇于大货车车主徐某,徐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该车挂靠登记在怀远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事故发生后,杨某之母王某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杨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5日作出裁决书,确认杨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怀远某运输公司不服裁决,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5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杨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怀远某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货车系徐某个人购买,挂靠在怀远某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徐某聘用的司机杨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遂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怀远某运输公司与杨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106年8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诉讼期间,王某与其丈夫多次到云南和北京上访,甚至冲闯公安部区域、某外国驻华使馆区域,也因此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各级政府均把王某信访案列为重点案件。 王某65岁,儿子去世多年,赔偿问题一直不能得到解决,造成60多岁的王某,性格出现偏执,长期上访。后经信访接待人员的引导,到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平凡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王某了解案情。在与王某初次接触中,承办律师发现王某对承办律师不信任,甚至认为承办律师是以援助为名阻碍其上访。针对这一情况,承办律师多次找王某及其丈夫谈心,耐心倾听两位老人多年来的心酸和郁结心中的抱怨,疏导和安抚他们的情绪,帮助两位老人逐渐回归理性。两位老人逐渐地与承办律师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也为问题解决构建了和谐的人际关系。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0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是受害职工,用人单位是怀远某运输公司,杨某在驾驶车辆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至此案件出现转机。 为使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承办律师和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之前两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王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的争议焦点即是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争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杨某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目前对王某有利的证据是怀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利的证据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于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两份法律文书相互矛盾。在此情形下,解决王某维权的途径有三种: 第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新证据,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认定怀远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有劳动关系。这一方案能够理顺法律关系,维权顺理成章,但申诉撤销原判决没有直接扎实的证据,再审改判的难度大。 第二,抛开《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徐某、怀远某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承担雇主责任,怀远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方案避开了怀远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矛盾,人民法院如果作出对王某有利的判决,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书之间不会有直接的冲突,但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理上说得通,但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为证据,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怀远某运输公司向杨某家属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被挂靠单位是挂靠人的聘用人员的工伤责任主体,这一规定并没有以受工伤者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责任前提,所以避开有争议的劳动关系,直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工伤责任。这个方案避开了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与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之间的矛盾,减少法院作出对王某不利判决的障碍。 在反复论证三种方案的利弊基础上,与王某充分沟通后决定采取第三种方案,并以死者杨某的妻子、儿子、父母亲的名义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向王某等四位申请人赔偿丧葬补助金27003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 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30901元,合计1194104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书现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历时五年之久的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最终得以解决,重要原因之一,是承办律师选择了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思路。从程序上看,王某最初聘请的律师解决问题的思路是,第一步请求确认杨某与怀远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步请求确认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第三步再请求工伤赔偿。这也是通常工伤赔偿的办案思路。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杨某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没有明确的定论。这就造成了杨某工伤赔偿无法顺利走下去。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会使问题的解决得以简化。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到案件时梳理出多个解决纠纷的方案,最终选择直接向仲裁机构请求工伤赔偿,就是因为这一方案避开有争议的劳动关系,直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工伤责任,简单便捷,直达获得工伤赔偿这一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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