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底,李某、牟某、黄某、曾某等人,因牟某电动车被卜某抢走,双方就此产生矛盾。于是,李某等先后三次拦截、追打卜某、庞某等人,拉走电动车、拿走对方苹果6S手机等物品。李某参与了其中两次作案。 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3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通知福绵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何丹智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材料,并对相关案卷材料认真阅读、分析。2019年12月28日,承办律师到玉林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结合案情得出初步辩护观点和意见,并向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辩护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为指控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李某涉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作案时主要是跟随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关键是犯罪过程中,没有持刀伤人,故其实施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案情,有悔罪表现,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起诉。2020年1月7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可以适应缓刑。2020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3月2日,福绵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指派辩护的通知后,继续指派何丹智律师为被告人李某辩护。承办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材料,并对相关案卷主要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初步预判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2020年3月23日,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正确。2.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中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应是从犯,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并可以适用缓刑。 2020年4月15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03刑初8号的刑事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犯罪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仍在校就读,涉事未深,做事极易冲动,也易意气用事,因忽视法律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抢走电动车的不法行为在前,被告人李某等人采用非法手段追回电动车并报复被害人。但法律不会因为他人违法,而容许你也违法,李某为参与寻衅滋事付出了被判处刑罚的代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为受援人提供了辩护,提出罪行相适应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