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20日,田某与巴东县东壤口镇某村签订了《煤炭装卸协议》,协议约定:某村委会将其承接的某煤矿的煤炭装卸业务发包给田某,按照每吨2元计算装卸费用,协议期间为2000年11月25日至2001年11月25日。合同期满结算时,某村委会应付田某承包款30657.46元。2003年8月,某村委会支付田某5000元后,下余25600元承包款,某村委会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自2004年后,田某多次向某村委会索要,某村委会以资金困难无法支付、时隔多年无依据支付、只有上级给出明确支付条文能支付等理由推诿。田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果,相关部门建议田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款项。 2021年 4月12 日,田某到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债务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承包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本案当事人系包工头,家庭经济并不困难。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