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黄某家属与某电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中午,岑溪市某镇村民黄某在该镇因意外碰触高压电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镇党委、人民政府要求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善后的稳控工作。接到任务后,调委会立即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勘查,并多方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受害者家属与输电管理方某电网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

【调解过程】

在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后,调解员来到黄某家中,向黄某家属了解其初步诉求。调解员除了安慰家属的情绪,同时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及耐心细致的劝导。当日黄某家属的情绪还比较激动,众多家属态度坚决地要求巨额一次性赔偿。调解员在劝说黄某家属不要采取过激手段维权,要合法维权,可以尝试由调委会提供公平公正且免费的人民调解服务后,就果断结束当日的走访。 一天后,黄某家属派代表来到调委会,说家属们经过商量,同意请调委会来调解他们与某电网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于是,当日调委会召集黄某家属、某电网公司代表到调委会的调解室,就黄某死亡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核实了双方身份,宣读了调解纪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新冠疫情防控要求,调解员还为双方准备了口罩。 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黄某是因输电线路管理方监管疏忽而致死,理应由输电线路管理方公司负全责,并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但是某电网公司并不认可该赔偿金额,拿出以往相关相似事故赔偿案例等资料,予以反驳。由于黄某家属、某电网公司代表各抒己见、互不让步。调委会又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开展劝说和开导工作,慢慢拉近双方的金额差距。在调解员的沟通努力下,提出了多个赔偿方案,并加以释法说明,黄某家属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150万元。但某电网公司仍然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不同意赔偿与和解,因而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第一次调解无果后,调解员仍不放弃努力,积极通过电话与黄某家属、某电网公司沟通,做足组织第二次调解的准备。 两天后,调委会再次召集黄某家属、某电网公司代表进行调解。此次调解,调委会决定以情理法的方式,着重针对双方的赔偿金额争议重点开展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先结合案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依法依规进行协商调解,再通过与当事人两方分别进行沟通交流,释法明理,争取赔偿金额在双方可接受范围内。 一方面找准矛盾焦点,从法律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逐条分析黄某家属所要求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项目是否合理,所要求的数额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规定:“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还依据《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赔偿项目标准,向双方当事人解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比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并根据调解员调查所得的佐证材料,以及黄某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就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另一方面,在再次背靠背调解中,调解员向某电网公司说明了黄某家属生活现状等情况,希望公司从情理角度考虑黄某家失去家庭顶梁柱后的生活困难,不要从此事故中又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当天第二次调解从早上一直进行到下午,最终在调解员的一番“法、理、情”相结合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家属与某电网公司就损害赔偿金额达成了一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黄某家属、某电网公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书: 1.某电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自愿共同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方人民币846000元(大写:捌拾肆万陆仟元整),此费用是对黄某家属的一次性赔偿款,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此赔偿款在签写本协议后即支付五万元,剩余部分在2020年12月某日前支付完毕,死者家属方收到每笔款均须出具收条。 2.此赔偿为一次性、终结性赔偿,死者家属方收到赔偿后不得以此事向某电网公司、某劳务公司或其他单位提起民事赔偿或其他任何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影响某电网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再以此事进行上访或发生过激行为。 3.签订协议后,黄某家属应在五日内做好的黄某后事等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当其冲地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使其明白借机闹事行为的违法性,将事态控制住,然后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有三点经验可以借鉴:一是反应迅速,对应及时。事件发生后,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介入,及时稳定事态以及死者家属情绪;二是查清事实,找准焦点。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案件事实情况下,找准矛盾纠纷焦点,促使调解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三是于法于情,依法调解。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调解员结合案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依法依规进行协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履行协议,使死者家属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当场顺利拿到了部分赔偿金以及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收到了剩余赔偿金,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巩固了本次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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