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沧县。2017年4月,因犯伪证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2017年4月24日,朱某到沧县司法局报到,由李天木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朱某认罪态度、日常表现、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地制定矫正方案,突出法律教育、管理措施、日常帮扶、回报社会等重点,结合朱某家庭实际情况开展心理疏导。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朱某建立了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任组长,矫正协管员、村委会主任、具保人任组员,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定期报告情况 朱某入矫以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入矫3个月内,进行严格管理,每月电话汇报4次,本人到司法所汇报2次,谈心谈话2次。转入普通管理后,每月电话汇报2次,本人到所汇报1次,谈心谈话1次。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分级管理情况 根据《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在制定矫正方案中明确分级管理期限,自报到日起连续3个月经考核合格,建议由严管调整为普管。在整个严管期间,朱某遵守法律,服从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认罪态度端正,经3个月考核合格,报送县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严管调整为普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朱某纳入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安装手机监控设备,并要求其每日报告位置2次,起初朱某并不配合工作,对手机定位较抵触,司法所采取日抽查日谈话措施,口头对其警告,并将情况通知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加大管理力度,督促其改变态度,按要求上报位置,促使朱某手机定位良好。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所在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定期到朱某家和所在社区,进行走访核实工作。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外出审批情况 2017年8月,朱某按规定请假外出,司法所经核实情况属实,批准其外出7天,办理外出请假手续,提出具体要求。朱某按时返回后,到司法所销假。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朱某自入矫以来,遵守法律,服从矫正,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认罪态度端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司法所将朱某纳入重点监管人员,随时核对其位置,与村委会联系,掌握朱某动态,防止其私自外出。矫正期间,朱某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发生脱离监管行为。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它监管措施 积极与村委会配合,掌握朱某日常情况,在朱某社交人群中建立联系,从不同源头了解其状况,监督朱某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朱某自入矫以来,起初对矫正管理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认为法院判决完毕,也就没什么事了,态度消极。司法所通过教育,讲明责任,使其明确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知晓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作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监督管理,朱某的表现有了很大的进步,遵纪守法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小结(或反思)】
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要把村委会、村干部、家属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起来,形成合力,积极做好思想、心理疏导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减少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