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86年7月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清远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减刑调查评估,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李某某为其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监区对该犯进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罪危险程度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3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清远监狱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