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4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2014年8月23日,吴某某到儋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赵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为此,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赵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8月23日,吴某某未进行例行的每周电话报到。8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吴某某,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8月25日、26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吴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吴某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吴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经常失联好几天等情况,9月4日,司法所向儋州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儋州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5日,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吴某某联系,证实了吴某某确实是未进行电话报到,并且好几天联系不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有关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儋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儋州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0日,儋州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吴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吴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0日,在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儋州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吴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时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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