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柯某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3月蔡某精神分裂症病发后被柯某遗弃,随后由蔡某的父母先后三次将蔡某送至医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用64278.65元。2017年3月23日,柯某起诉至法院,以蔡某隐瞒病情、未履行同居义务、夫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为由要求判决离婚。2017年4月28日,蔡某经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某父母为其监护人。 2017年5月31日,蔡某父母到福建省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蔡某本人无经济收入,其父母均已年过半百,平时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为了给蔡某治病,向亲戚举债家庭已入不敷出,家庭条件极其困难。上述情况经蔡某所在村居证实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蔡某父母的申请,并指派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鸣娜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蔡某父母取得联系,在确定蔡某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蔡某与其父母一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阐述案情。据蔡某父母称,蔡某17岁时因受到惊吓而出现精神异常,曾于2008年、2010年两度被送入医院治疗,诊断为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其中2010年11月29日住院治疗44天后,经诊断为“精神病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于2011年1月12日治愈出院。蔡某婚前已如实告知柯某自己曾经的病史,且柯某与蔡某经充分相识并交往一年左右才登记结婚,不存在隐瞒柯某病史的情况。由于柯某婚后因向蔡某索要嫁妆、钱财未果,多次与蔡某发生争执、甚至对蔡某动手,亦多次威胁蔡某父母要将蔡某遗弃。在种种争执与威迫之下,蔡某再次病发。病发后的蔡某时常在街上游荡,即使如此,柯某对蔡某仍置之不顾,直到蔡某父母将蔡某接回娘家照顾,并将其送医治疗。现蔡某一方的初步诉求是同意离婚,但柯某应负担蔡某的医疗费用,并返还蔡某包括金器、电器及家具在内的婚前个人财产。 承办律师对蔡某父母、蔡某的陈述及了解的情况分析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婚内妇女权益受损案件,柯某已然违背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应互相帮助、抚养的义务,且可能涉嫌遗弃罪。 在办理委托手续后,承办律师及时与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时却得知,柯某以蔡某隐瞒婚前已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不应当结婚这一重大疾病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宣告婚姻无效、返还其彩礼现金15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 承办律师立即与蔡某父母取得联系,告知其案情变化,要求其提供蔡某的所有病历,以证实蔡某于婚前经治愈出院。否则本案若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柯某无需承担蔡某的医药费,无需对导致蔡某病发承担任何责任。经蔡某父母积极调取,医院提供蔡某从始至终的所有病历,该病历显示蔡某确实于婚前即治愈出院。 承办律师经过认真梳理案情后,制作证据清单,准备质证意见及代理词,并出庭应诉。2017年7月25日,本案组织第一次庭审。庭审过程中,柯某申请6位证人出庭作证,目的在于证实蔡某确有收到其15万元彩礼。经承办律师质证认为,首先,上述证人均系原告的亲戚、朋友,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上述证人均无法确认蔡某收到15万元,仅凭猜测、推断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经过承办律师发问,所有证人均证实蔡某于订婚时精神状态正常。柯某一方提出蔡某应提供银行流水单据,以证实蔡某没有在订婚当天存入15万元。对于这一要求,承办律师答辩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没有义务配合原告举证。最后,法官当庭驳回柯某的这一申请。因证人过多,当天无法顺利完成庭审调查,故法庭决定于2017年8月8日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姻是否有效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其中,柯某以蔡某数次入院的病历主张认为蔡某隐瞒病史,应宣告婚姻无效。而承办律师则向法院递交一份自己制作的关于蔡某病情的时间梳理表:2007年,首次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好转并出院;2010年11月29日,第二次住院, 2011年1月12日治愈出院;2014年2月,双方认识并交往;2015年1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病发住院。 结合上述时间表及病历表明,蔡某自婚前治愈后至登记结婚的四年期间均未再病发,再次病发与治愈时相隔5年之久,即再次病发于结婚一年后。这既证明蔡某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又能够佐证蔡某系因婚后被柯某伤害导致病发的事实。 紧接着,承办律师提出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而《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即上述法律、部门规章将精神分裂症列为暂缓结婚范围,而非禁止结婚。因此,从我国立法精神上看,当事人如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应当暂缓结婚而非禁止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承办律师提出,柯某违反夫妻之间应当承担互相帮助、抚养的义务,对蔡某置之不顾反而要求蔡某赔偿其精神损失,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故主张柯某应支付蔡某抚养费和承担蔡某的医疗费。 2017年9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柯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蔡某父母再次向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明确要求再次由张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点援制”规定再次指派张律师承办本案二审。 2018年1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柯某提交八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未治愈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经承办律师质证认为八份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柯某无法证实上述判决书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且非指导性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没有参考价值。对于上述八份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经认定后不予采信。2018年3月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原为离婚纠纷,后柯某以蔡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精神病史领取结婚证为由,变更诉请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等。虽然蔡某原先也同意离婚,而柯某诉请的变更却使本案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变化,从而对蔡某的合法权益保障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一方面针对新情况及时调整代理策略,具体分析研究案情,认真查阅法律相关具体规定,收集调取蔡某婚前确已治愈出院的有利证据,从而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冷静应对各种难题,紧紧把握争议集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确认婚姻有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蔡某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