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王某甲与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甲(男,50岁)与王某乙(男,41岁)同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生前为某工厂员工,与李某结婚后生下王某甲。李某去世较早,在王某甲8岁时,王某某与张某再婚,婚后生下王某乙,之后王某某与张某购买了位于瀍河回族区某小区的房产。2017年张某病重不治去世,并未留下遗嘱。2020年11月,王某某病重,立下遗嘱,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以及6.6万元抚恤金留给王某乙。2021年9月,王某某去世。王某甲得知遗嘱内容后,认为遗产分配方式不妥,随即同王某乙协商房屋和抚恤金分配问题。因协商未果,2022年3月某日,王某甲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希望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王某甲的申请后,立刻安排调解员进行前期调查。调解员先是联系王某乙询问相关情况。王某乙认为,自己为王某某和张某亲生,而某小区房产为王某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可以依照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关于抚恤金,遗嘱里已经进行分配,不需要再分给王某甲。调解员又向社区、周围邻居了解房屋产权以及王某某一家的家庭情况。据了解,遗嘱涉及房屋为张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购买,王某甲在成年之前一直与王某某和张某生活在一起,结婚后搬出,平时也时常回家看望父母。在张某与王某某生病住院期间,王某甲与王某乙轮流到医院照顾父母,分担医药费。王某乙至今未婚,没有独立住所,平时与王某某住在一起。 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这起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乙是否可以依据遗嘱取得房屋所有产权;二是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调解员在多方同意的情况下,联系村(居)法律顾问共同到场展开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王某甲和王某乙进行分析。遗嘱中涉及的房产为王某某与张某婚后购买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张某去世,未留下遗嘱,张某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结合本案,张某与王某甲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王某甲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要从两方面判断两人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一方面是张某对未成年时王某甲的抚养;另一方面是王某甲对张某的赡养。王某某与张某再婚时,王某甲8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在成年前,王某甲一直与王某某和张某住在一起,受王某某与张某的照顾与教育。王某甲结婚后,虽然从原来家中搬出,但时常看望照顾张某,张某生病时其与王某乙轮流照顾,分担医药费,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张某与王某甲形成了扶养关系,王某甲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张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已不在,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平均继承张某所拥有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为方便计算,如果将争议房屋看成6份,因王某某原本拥有二分之一房产份额,所以现在房产份额拥有情况是王某某六分之四,王某甲和王某乙各六分之一。据此,遗嘱涉及的房产并非王某某一人所独有,王某某仅能处分自己有权处分的份额,对于王某甲享有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无权处分,王某乙不能依据遗嘱取得房屋全部所有产权。 关于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发放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王某甲与王某乙均已成年,有独立生活来源,两人均对王某某尽了赡养义务,均有权分割抚恤金。 在理清法律问题后,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开展调解,表示二人能够成为兄弟不容易,要互相体谅。王某乙没有独立居所,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是他唯一的住所。同时,也劝说王某乙要理解王某甲,其在父亲病重时细心照顾,但在遗嘱中却未提及,王某甲感到不公是人之常情,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深思熟虑,王某甲提议将房屋产权折抵为现金,同时与王某乙合理分配抚恤金,王某乙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瀍河区某小区房屋六分之一产权折抵金额为2万元,由王某乙支付给王某甲; 2.遗嘱所涉的6.6万元抚恤金,王某乙支付给王某甲2万元; 3.前两项合计金额4万元,王某乙两年内付清,所涉房产两年内不得出售。若两年内未付清,王某甲则将继续主张遗嘱所涉房产六分之一的产权; 4.王某甲承诺不再要求其他权利,在4万元付清后,无条件配合王某乙办理公证、房屋过户等各种事宜。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若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在调解遗产继承纠纷时,需要抓住矛盾焦点,清晰界定遗产范围、继承人份额,在此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能妥善解决,避免矛盾升级,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抓住了遗嘱对房产是否具有处分权和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两个核心问题,在明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法理与情理两个角度圆满调解了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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