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日,曹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称厦门某公司拥有一种太阳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近来该公司发现某市市场上有多家店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商品,为固定证据,该公司授权曹某向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申请对其前往相关店铺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同时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公证员审查了上述材料后,于当日受理了该公司的公证申请。由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员助理随同曹某前往相关店铺,曹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相关店铺购买了涉嫌侵权眼镜,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公证员对涉嫌侵权店铺的店铺门头及左右两侧的店铺等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相关购物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并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对支付凭证进行复印,将票据和照片作为附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厦门某公司,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来到我处,称一些商铺内所出售的商品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收集证据使用,请求对其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B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九时四十分来到长沙市某县XX小区XX栋XX楼“XXX(店铺名)”(左侧:XXXXXX,右侧:XXXXXX),该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XXXXXX,经营者:XX)。曹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一副眼镜(眼镜上标有“XXXXXX”字样),以刷卡方式支付了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整。当场取得:1、“某公司 配镜单NO XX”一张;2、刷卡凭证一张(商户名称:某眼镜店)。上述所取得的票据及所购物品均由本公证员保管。 曹某与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B来到本处预约办证室,公证员助理B将上述票据进行复印,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B将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交由曹某保管。 曹某使用公证员助理B的手机分别对“XX眼镜店”店铺招牌及所购物品封存前后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八张。 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B与曹某一起来到长沙市某区XX路“XX复印社”,由该店内工作人员将照片进行打印。 上述过程均由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B现场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公司 配镜单NO XX”复印件、刷卡凭证复印件(附件一)与原件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附件二)为曹某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一、“XX公司 配镜单NO XX”复印件一张、刷卡凭证复印件一张,共一页; 二、照片八张,共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