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瓮水街道办事处茅坡社区上街组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经查实:刘某某系遵义市湄潭县人,以七万元的租金在瓮水街道办事处茅坡社区上街组永久性租用该组村民曾某某的土地用于修建轮胎翻新的工厂和储备仓库,并在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2017年5月开始多次利用夜间、周末和节假日擅自修建334.69m2的违法建筑(其中:砖混187.69 m2、钢架棚144 m2、活动板房3 m2),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调查与处理】
2017年7月26日,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刘某某依法下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刘某某自知是违法建筑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17年7月27日早上,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茅坡社区上街组时,发现刘某某非但未改正违法行为,反而还报着侥幸心理利用7月26日夜间抢建房屋并准备修建第二层,鉴于刘某某违法事实成立,并拒不改正,执法人员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刘某某限期自行拆除,后因刘某某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经汇报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某存在着个人以租赁、承包等“以租代征”的形式使用土地,并在未取得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擅自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建设。在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刘某某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后,刘某某不但未停止违法建设及时进行改正,反而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继续违法修建。 2017年7月27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向刘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刘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刘某某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瓮安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县城区域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新型社区的逐渐增加。县城在整体上向好发展,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个别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梦想“一夜暴富”借以征地拆迁、无房居住、房屋漏雨等名义,大行违法建设之实,并有蔓延猖獗之势:有的居民拆建翻修住宅时,不顾整体规划和四邻权益,随心所欲加盖楼层,超高建楼;有的农户不经许可,非法抢建房屋;有的经营户在城市道路良策侵占公共绿地、通道,乱搭乱建。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侵占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给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市场经济秩序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通过此案让大家明白,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建者将承担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同时愿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自觉停止、抵制违法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