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文盲,1985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2018年11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7月5日调入太平监狱服刑改造。入监以来,刘某某对监狱改造环境极不适应,对生活丧失信心。其性格孤僻、自卑、压抑,在其入监改造过程中曾表露出轻生的念头,属于具有自杀倾向罪犯,为避免刘某某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定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监区对刘某某的改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了攻坚转化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教育转化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刘某某家庭条件艰苦,家中有父母和两位姐姐。罪犯刘某某智商相较于正常人智商偏低,文化水平低,对社会的很多正常行为缺乏合理、正确的认知,更不具备法律常识,最终因犯强奸罪走向犯罪深渊。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某性格偏执、自卑,容易焦虑。认为自己是强奸犯被他犯瞧不起,感到很自卑,加之对父母的思念让刘某某产生强烈的焦虑心理;在对监狱环境的不适应和内在心理的压力的冲击下,刘某某的心里压力一时间无法释放,改造表现一直较差,甚至产生自杀倾向。 3.心理行为表现 在刘某某入监后监狱对其进行的心理测评,结合心理测评及一系列行为表现分析,罪犯刘某某性格偏执、自卑、内心压抑,情绪不稳定、缺乏安全感;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弱,自律性差,容易发生自伤自残及自杀行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刘某某性格偏执、自卑,内心压抑,缺乏安全感,情绪极为不稳定,对来自各方面的刺激极为敏感,情绪激发后难以在短时间内平复,使其易出现烦躁不安、恐惧、逃避的心理。 (2)心理因素。刘某某的性格较为自卑、脆弱,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弱,不能正视所面临的困难与挫折,不能很好的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易被不良情绪左右。 (3)认知水平。刘某某自幼因缺乏正常的学习教育,在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塑造过程中错失良机,不能合理明辨是非,加上其固执、自卑的心理,更无法对该不良现状作出有效改变。甚至于在对待犯罪问题上,缺乏一般的正确的违法性认识。因此,认知水平低下是罪犯刘某某犯罪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刘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分监区经反复的讨论研究,决定由专门干警对其进行教育,并制定详细的教育转化方案,让刘某某能正确应对困难及挫折,克服自身偏执、自卑的性格缺陷,懂得如何宣泄自身的不良情绪,让其能够认识自身的不足,安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劳动改造。 (1)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转变思想观念。分监区在详细了解刘某某的相关情况后,针对刘某某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研判,指定分监区干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分监区干警有序地开展既定的矫治措施。用真诚、耐心给刘某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告知刘某某为人子的担当和应有的责任;在经过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让刘某某初步认识到作为一名罪犯该如何遵规守纪、努力改造,作为一个男人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并能够学会努力克服自卑的心理,树立改造信心。 (2)开展亲情帮教。刘某某入监服刑以来非常思念家人,分监区联系到刘某某的家人,并向其家人告知其改造情况,要求刘某某的家人来监,对其进行帮教。2020年1月20日中午,刘某某的母亲、姐姐一行人早早地来到了监狱,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刘某某终于见到了自己亲爱的家人。在与母亲、姐姐亲切的交谈中,刘某某感受到了家人的亲切关怀,并得知家人在外边都过得很好,都在等待自己早日回家,刘某某终于心安。 (3)加强心理辅导,有效应对各种不良情绪。在为刘某某实施个别教育及亲情帮教后,分监区心理咨询师继续对刘某某进行心理测试及心理咨询,利用各种心理咨询方法从不同角度缓解其自卑、焦虑的心理,让其学会控制情绪,克服自身性格上的缺陷。 (4)加强知识文化教育,提升法律常识。监狱组织开展的文化扫盲班,让刘某某慢慢学习基本的文化知识,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地抓好对他的文化教育。学习过程中,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逐步提高其认知水平,慢慢树立崇尚法律的意识。 6.预期矫治目的 (1)使刘某某能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遵规守纪意识,努力增强改造信心,促使其回归到正常的改造生活。 (2)让刘某某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克服自身性格上的缺陷,调节自己心理问题。 (3)帮助刘某某提升最基本的合理认知,使其在改造过程中建立起正确人生观,对生活充满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分监区干警的不懈努力,刘某某现在能正视自己的改造生活,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完成自己的劳动定额,遵规守纪意识良好。 经验总结:强化对异常行为罪犯的个别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计划;亲情帮教的重要性,与亲人的一次见面能温暖罪犯冰冷的心;心理矫治的必要性,适当的心理矫治会教会罪犯如何克服自身缺陷,控制自身不良情绪,是服刑人员改造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对罪犯的教育转化非一日之功,非一劳永逸,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注入更多的精力,并能根据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变动情况作出调整,保证教育转化顺利进行,最终才能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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