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向某国系铜仁市某村村民,其生前与妻子张某菊靠打零工、种地省吃俭用积攒了二十多万元存于银行,准备用于自己和老伴的生老病死费用。向某国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六日突发疾病死亡,其妻子张某菊去银行要求取出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须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为了顺利取出银行存款,张某菊向贵州省铜仁市立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我公证处通过审查受理了张某菊的申请,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存款查询函》,查得向某国名下存款共贰拾陆万玖仟陆佰贰拾玖元壹角贰分。公证员通过询问得知向某国与张某菊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向某祥、次子向某章,向某祥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次子向某章于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死亡,向某章与陈某琴婚后共生育一子向甲。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我处派出两名公证员到被继承人的户籍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知情人调查了解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情况。查明后,我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因当事人系低保户和精准扶贫户,根据当事人及村委会的申请,我处为当事人减收了部分公证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铜立信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菊,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向甲,男,二O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监护人:陈某琴,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向甲之母) 被继承人:向X国,男,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七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六日死亡,生前住贵州省铜仁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菊、向甲因继承被继承人向某国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向某国,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六日死亡。 二、继承人张某菊、向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1、中国信合存款一笔,人民币x万元整(x0000.00),账号:xxxx;2、中国信合存款一笔,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000.00元),账号:xxxx;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一笔,人民币x元整(x0000.00元),账号:xxxx;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一笔,人民币x元整(x0000.00元),账号:xxxx。 三、根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赡(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张某菊,被继承人与配偶张某菊共生育两个儿子向某祥、向某章。长子向某祥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其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次子向某章于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死亡,向某章与陈某琴婚后共生育一子向甲,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继承人张某菊、向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被继承人享有一半财产所有权,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向某祥、向某章均先于其死亡,其长子向某祥一直未婚无子女并已死亡,次子向某章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向甲代位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张某菊、向甲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铜仁市立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