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1年12月7日下午,王某某被同学蔡某某撞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出院后,其家长多次找学校协调此事,但对方家长一直推诿搪塞,迟迟未支付任何赔偿金。就在王某某家人一筹莫展之时,居委会告知他们可以到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2年3月8日,王某某母亲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援中心高度重视,当天便予以受理,并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曹磊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多次与受援人母亲和校方领导见面交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向校方释明,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多次沟通,校方出具了受援人在校受伤情况的说明,并告知承办人学校为在校生投了校方责任保险,承办人立即去保险公司调取投保证据。因承办人不是学校方的代理人,故保险公司拒绝承办人调取证据,但明确告知承办人确有投保事实,如法院出具调查令,保险公司可出具投保材料。 后承办人根据学校情况说明中的信息,向响水县行政大厅公安窗口调取到蔡某某及其家长的身份信息,并与蔡某某家长取得联系,向其说明王某某现状并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蔡某某家长表示,小学生课间打闹是正常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应该管理好学生,王某某受伤是意外,不能让蔡某某一人承担责任。承办人表示,学校方面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希望家长也能积极面对,给蔡某某做个勇于承担责任的好榜样。经过沟通,蔡某某父亲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比例不超过40%,同时带领蔡某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 在与校方和蔡某某家长沟通之后,承办人及时搜集、梳理好受援人的医院病历、治疗费用票据等案件证据材料,确定代理意见。由于受援人右侧肱骨内上髁骨折、右侧肘关节脱位,导致其无法正常伸直手臂,这对受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遭受的痛苦将伴随受援人家庭一生。因此,承办人认为受援人还可以对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整理完毕证据材料、将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与受援人母亲沟通确认后,承办人前往法院立案,以蔡某某、蔡某某父母、学校、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计算),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选择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作出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其护理期限以三个月为宜,人数一人,营养期限也以三个月为宜。 2022年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人根据司法鉴定书及质证的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155554.59元。由于承办人提前做通了校方及蔡某某家长的工作,法院审理过程比较顺利,学校方承认其未尽到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蔡某某家长也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比例不超过40%,并愿意在判决后尽快履行。保险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虽有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公司是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后再进行赔付,赔付对象是校方,因此要求驳回受援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5775.59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蔡某某和校方分别承担35%和40%的责任。因校方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次侵权责任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现校方尚未赔偿王某某相关损失,故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2022年8月,法院判决蔡某某父母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310.23元,校方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021.45元。 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2022年9月,承办人与受援人母亲前往盐城中院参与听证。承办人的答辩意见与校方的意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原告)有权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原审被告)主张权利,后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庭审法官认为承办人答辩意见有理有据,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沟通后,校方、保险公司与王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299.02元,校方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9元,上述款项于2022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后校方自愿撤回上诉。 目前,所有赔偿款项均已到位,受援人身体也已基本康复,重新回到了校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法律援助的职责使命之一。案件的承办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对方家长之间,摆事实、讲道理,在开庭前就做好了双方思想工作,化解了主要的矛盾纠纷,推动庭审顺利进行。在二审期间,为使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人积极协助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和解,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